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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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1902民初6270号
熊江峰:本院受理原告熊江峰与被告王荃、陈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6454号
周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陈莉与被告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6797号
郑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英与被告郑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7042号
毛军熙: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众杰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毛军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7092号
张华容:本院受理原告胥英芬与被告张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陈兴才: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333号原告刘晓飞与被告陈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3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帮加: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2民初332号原告赵太贵与被告陈帮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3)川1803民初15557号
青岛征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腾雅网络有限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803民初15557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四川省腾雅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6833号
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新兴街69号1栋1单元1楼1号吴静:本院受理原告鞠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6644号
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补巴桥村六组何昌于:本院受理原告何笃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九点半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 404,703.90元,并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LPR标准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日止。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原告重庆雄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胥德昌(510822196909134078):本院受理的(2024)川1325民初229号原告马会斌与被告胥德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报酬款2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3705元(实际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止);三.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胥德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04执2059号
南建新、郑曰飞:关于本院在执行于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与南建新、郑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对南建新、郑曰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87号天来豪庭3幢1单元27层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0555374号)进行委托评估,评估价为:107.54万元,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现向你登报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请于2024年2月9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于2024年2月18日拍卖前述房屋。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肖纯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9064号原告刘云朋诉被告肖纯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纯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朋借款17000元;二、被告肖纯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云朋法律咨询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肖纯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王方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9497号原告彭博与被告王方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方勇向原告彭博归还欠款7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案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曹明洪: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41号原告余登永与被告曹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曹洪斌: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46号原告郝丽与被告曹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双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吴昊: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45号原告罗玉兰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昊偿还原告罗玉兰借款3000元,起诉判决生效后未支付,并按银行同期利息的2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吕仕兵: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23号原告李正才与被告吕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黄海锋(362334199110211816):本院受理原告彭怀军与被告黄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22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海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怀军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黄海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杜邦晏(51292119740818601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909号原告向小波与被告杜邦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邦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向小波货款1355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本金135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向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00元,由被告杜邦晏负担3100.00元,由原告向小波负担700.0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1398.00元,由被告杜邦晏负担1100.00元,由原告向小波负担298.00元。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
彭伟(51302219950513725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16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对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彭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381.0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3.9%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00元、公告费,由被告彭伟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