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姚进与四川冠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劳人仲案〔2023〕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费用:1、停工留薪期待遇:50947.2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0元;3、护理费:7200.0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84.0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00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00元;7、医疗费:29022.30元。以上费用共计265149.5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伍角)。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石棉县水文路1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