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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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强:本院受理原告代彩连诉被告唐军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烽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代洪茂:本院受理原告黄武林诉被告代洪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8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利息192.36元),暂计17066.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十五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余永琴: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333号原告潘军华与被告余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唐彪: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290号原告黄治路与被告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谢勇: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46号原告刘代财与被告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杨廷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6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清偿乐分易分期本金47441.7元、分期手续费812.5元、截止2023年9月1日的分期利息8359.53元、分期违约金 344.63 元,合计56958.36元和从2023年9月2日起至乐分易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清偿之日止的分期利息、分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24元,由被告杨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刘成华: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661号原告唐高强与被告刘成华、许善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98250元及截止到2024年1月15日的利息97500元,合计495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杨旭莉: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358号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689号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4)川2002民初83号
谢琳:本院受理原告吴穹与被告宋宁、谢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6603、6618、6621、6629、6642、6663号
朱祥嵩、张玲、李跃贵、严方斌、王帅杰、汤伟: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祥嵩、张玲、李跃贵、严方斌、王帅杰、汤伟信用卡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
川2002民初6515号
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何珊珊:本院受理的(2024)川0811民初123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张永亮: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187号原告李浩树与被告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863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15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吴联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育鲲与被告吴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1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王松柏: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51号原告岳国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王光涛: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255号案件陈应喜与王光涛、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6000元及利息8635.14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天曌山人民法庭(原三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杜成琼: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36号原告杜万明与被告杜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王义先、杨繁荣、广元市隆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飞宏: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1号原告吴冬梅与被告李逢春,第三人广元市隆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正强、王义先、杨繁荣、官健、梁婷、李长旺、李飞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讼请求:1.撤销(2022)川082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不得追加吴东梅为(2018)川082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3.判决该裁定书中确认的吴冬梅在其尚未缴纳出资425万元范围内,对广元市隆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发生法律效力;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母志程: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345号原告胡彬与被告母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陈孝彬: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346号原告孙江川与被告陈孝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杨正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437号案件张发凯与杨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元,利息1000元,误工费500元,共计6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天曌山人民法庭(原三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叶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叶芳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4年1月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993.8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利息从2018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9993.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不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马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志强(2023)川3402民初4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撤销本案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本案判决书及裁定书,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
会理市人民法院
范洪润:本院受理申请人范元申申请宣告范洪润死亡一案,经查范洪润,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原住四川省会理市彰冠镇光山村9组41号。范洪润于2004年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范洪润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会理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格律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986号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与被告雷波县腾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格律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雷波县人民法院
曲比尤布:本院受理原告贾斯曲一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曲比尤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贾斯曲一归还借款人民币58000.00元,2、驳回原告贾斯曲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00元,由被告曲比尤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美姑县人民法院
王德成、四川鑫广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长寿、颜三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德成、徐孝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汪长寿、颜三凯劳务费及误工费共计192.380元;2、驳回原告汪长寿、颜三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王德成、徐孝芳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王德成、徐孝芳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美姑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昌香申请宣告黎永安死亡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特1号判决书。结果如下:宣告黎永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
包超颖: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3401民初815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
尹学良: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9720号原告邓金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李牛牛: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牛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9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