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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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元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4345.58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1603.68元,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1000元,暂计26949.2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郭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547.7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14292.11元,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1000元,暂计32839.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四川嘉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381民初8126号、(2024)川1381民初70号原告阆中市弘丰营销策划服务部、阆中市小许房产信息服务部与你合同纠纷两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两案分别定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0分、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罗自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63号原告李卫东与被告罗自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罗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卫东支付劳务费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罗自强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李卫东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70号原告曾清芬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曾清芬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曾清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50元,由原告曾清芬负担50元,被告张强负担13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曾清芬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黄佳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66号原告谭家彬与被告黄佳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黄佳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谭家彬支付货款19500元;2.驳回原告谭家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黄佳富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佳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佳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谭家彬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余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65号原告蔡德洪与被告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余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蔡德洪偿还借款本金209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16200元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4700元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蔡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310元,由原告蔡德洪负担87元,被告余超负担122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余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蔡德洪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陈永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767号原告唐文强与被告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陈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文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至2016年8月6日的利息为10000元,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48460.2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唐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保全费124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5320元,由原告唐文强负担889元,被告陈永梅负担44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531元由被告陈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陈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唐文强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彭永志: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301号原告杨淑容诉被告彭永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淑容诉请:判决准予原告杨淑容诉与被告彭永志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德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刘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73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2.73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郑仁远、田维爱、罗德明、龚雪菊、郑福洲、孙洁、刘玉梅: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3450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限被告郑仁远、田维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40,915.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2.限被告郑仁远、田维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04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3.被告罗德明、龚雪菊、郑福洲、孙洁、刘玉梅对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5101053319752593)、任传文(51230119640229139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911号原告何立民与被告四川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传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立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何立民负担。自公告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四川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5101053319752593)、任传文(51230119640229139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911号原告何立民与被告四川明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传文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川0722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现原告何立民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722民初6911号违法错误判决书,依法改判或撤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3)川0704执恢563号
赖誌强、李红、陈昆、黄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誌强、李红、陈昆、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执行文书,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1013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上述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参加评估机构选定。逾期未参加的,本院将缺席选定评估机构。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苟昊: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4073号原告沈久淑与被告苟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苟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久淑的借款本金7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1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75,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付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1民初152号原告湖北博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0273元,并以37027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
候成:本院受理马云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货款210000元;2.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为7027.42元3.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违约金21000元;4.判令被告侯成向原告马云林支付律师费 8000 元;(以上合计:246027.42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李霞:本院受理李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李在新:本院受理彭英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款本金58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9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金为:493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以上共计63632元;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陈代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4157号原告杨清成与被告陈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李浩: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俊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2024)川1922民初196号案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俊霖诉请你偿还借款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
南江县强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4034号原告岳双全与被告南江县强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买的小型汽车购车款155000元,号牌号码川Y51V10,车辆识别代号LNBCFRHXKB274245,发动机号YJ501KN1138;2.判令二被告因欺诈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5000元;3.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朝阳办公区)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代作碧: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7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诉被告段绪才、代作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21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绪才、代作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8456.14元及截至2023年3月8日的利息392.27元、罚息302.34元;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