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成、赵纪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
张忠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1823民初115号原告赵威与被告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威请求:一、判决被告张忠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二、判决被告张忠林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1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4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
赵瑞: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911号原告陈方玮与被告赵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方玮与被告赵瑞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赵瑞支付原告陈方玮房租等费用22735.35元。上述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00元,由被告赵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
(2024)川1703民初371号贾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下场街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61215819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6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王福兰:本院受理的(2024)川1423民初76号原告詹俊与被告王福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黄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453号原告张淇诉被告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淇40000元及并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薛平、岳猛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039号原告尚文法与被告薛平、岳猛荣民间借贷纠纷及(2023)川1903民初2040号原告尚文法与被告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两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平、岳猛荣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尚文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薛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尚文法偿还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薛平、岳猛荣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李雄: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井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闫蜀川: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4110号原告聂祝林与被告闫蜀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8291号冯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291号原告林红丽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8330号陈雷: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330号原告左红英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8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9167号黄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9167号原告胡建明与被告陈世军、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1412号邹文超:本院审理的原告邹雨婷、邹雨萱与被告邹文超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雨婷、邹雨萱支付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生活费92,000元、教育费11,821.5元;二、驳回原告邹雨婷、邹雨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邹文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苏稽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川1129民初8号李晟源(22010419990808181X):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艺玫与被告李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
代伟、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高安市逸鑫汽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冬波、代伟、高安市逸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3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代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由被告马冬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李怡帆: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963号原告汪练与被告李怡帆、四川时代元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时代元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时代元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4)川1126民初2002号吴俊:本院受理的(2024)川1126民初2002号原告曾艳与被告吴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吴坤桓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1000元,直到儿子学业完成,吴坤桓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10:00在本院甘江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
陈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1181民初382号原告深圳市多赢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20526.59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追讨债务产生的差旅费1800元,三、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转换程序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4)川1132民特2号申请人黄德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大斌死亡一案。经查黄大斌,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声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860121261X,于2018年12月28日在本县沙坪镇铜河路跳河,后经搜救未发现其踪迹,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黄大斌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川1622民初247号张伟: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2民初247号原告王涵诉被告张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张艺宸抚养权归原告;2、请求被告支付张艺宸教育费、抚养费共计48654.5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龙法庭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
邱惠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309号原告吴子贵与被告邱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4.35%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1年期LPR3.7%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次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虞尚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531号原告荣县旭阳镇佳佳祥酒类经营部与被告虞尚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尚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荣县旭阳镇佳佳祥酒类经营部货款596186.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596186.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荣县旭阳镇佳佳祥酒类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周桃洪: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秋虹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登记在原告钟秋虹与被告周桃洪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荣县的房屋归原告钟秋虹所有;二、被告周桃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钟秋虹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周桃洪负担。请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