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8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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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香:本院受理的(2024)川0603民初257号原告周太学与被告杨国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刘志文:本院受理的(2024)川0682民初89号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刘志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修车款350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6日9: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24)川0682民特2号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毛明会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毛明会与被申请人彭雪陶系母子关系,彭雪陶于2018年11月某日在四川省什邡市蓥华镇金河村七组惊奇欢乐谷挖废弃电缆时电缆沟垮塌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毛明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雪陶死亡。下落不明人彭雪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雪陶将被宣告死亡。凡悉知下落不明人彭雪陶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雪陶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什邡市人民法院
王智:本院受理张小霞与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王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邓金梅:本院受理王明钰诉邓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邓金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韩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623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小连支付货款146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46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阳负担318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周超越: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冬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623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谢冬梅与被告周超越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旧车交易合同》。二、被告周超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冬梅返还购车款109000.00元及定金36000.00元。三、驳回原告谢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沈德兵、唐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被告沈德兵、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42,474.4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2月29日,利息为21, 743.43元、罚息为433.40元、复利为763.30元。此后罚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每年1月23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数值1.13%后上浮50%的标准,从2023年12月30日起计算罚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前述罚息利率从202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什邡市雍城街道通站西路86号烟厂家属区1幢1-6-1号房屋的住房[不动产证书号:川(2022)什邡市不动产权第0000037号、川(2022)什邡市不动产权第0000038号]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6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956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二被告负担9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四川匠心御木坊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531号原告什邡市师古镇优源木线条加工厂与被告四川匠心御木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2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转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四川露腾农业有限公司、陈辉:本院受理的(2024)川0623民初191号原告李小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3日9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杨刚、杨建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78号原告成都邱大哥农资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1、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57,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000元律师费;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7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4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谢小华:本院受理肖杨灿有与谢小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谢小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代海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82号原告覃芳慧与被告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代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覃芳慧返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5元,由陈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陈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99号原告贺由桂与被告陈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贺由桂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陈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邓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89号原告罗祖刚、杨秀琼与被告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罗祖刚、杨秀琼支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00元,由邓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沈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1659号原告吴小凤与被告沈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吴小凤与沈敏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吴小凤、沈敏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张景志: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1945号原告黎正安与被告张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景志返还黎正安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8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景志负担500元,由黎正安负担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景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谢建忠: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064号原告简杰与被告谢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谢建忠返还简杰借款3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5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8月1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640元,公告费300元,由谢建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马雄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华与被告马雄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建华与被告马雄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天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露与被告王天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露与被告王天春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王天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诚置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6132号原告巴中王府井吉选超市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余治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雷荣与被告余治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荣与被告余治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雷荣负担。裁定如下:(2023)川1902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顺数第12行“不准原告雷荣与被告雷荣离婚”更正为“不准原告雷荣与被告余治云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许宏强、谭志中:本院受理(2024)川1902民初18号原告巴州区创鑫建筑机具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许宏强支付潜伏原告租金25189.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189.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为44208.1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杨秀军: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993号原告石勇起诉被告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勇借款本金98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以2023年7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年利率14.2%)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芳: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563号原告张兵起诉李小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兵与被告李小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成都安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656号原告巴中市祥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成都安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祥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赁费及运费14159.6元;二、由被告成都安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祥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徐工QTZ80(6012)塔式起重机标准节5节(1.6米×1.6米×2.8米)、标准节螺杆60根;三、驳回原告巴中市祥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贵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茂林诉被告张贵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鹏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鹏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杜爱琼: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帅建发: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921号原告徐洪波与被告帅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鲜永章: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8397号原告王万林诉被告鲜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谢波、杨海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与谢波、杨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902执4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查封房产),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波、杨海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梨园路一段708号4栋2单元6楼6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为自觉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钟卓凡: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6490号原告徐锦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建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季珂与被告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82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苗文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5208号原告张尚新与被告苗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苗文峰给付借款9万元;2.给付逾期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67,8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苗文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周玉蓉:本院受理的(2024)川1923民初93号原告周茂钦诉被告周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345000元整,并自立据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费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刘以忠、李林: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以忠、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温鑫: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祥云小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梁贤金、成都凉仙瑾商贸部: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978号原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贤金、成都凉仙瑾商贸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郫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978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