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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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明(510722197406142198):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5598号原告杨素英诉唐明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查找你们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素英与被告唐明离婚;二、婚生次子唐帅随原告杨素英生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河南仓典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805号杨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朱碧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807号原告侯志鹃与被告冯金保、朱碧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不执行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嘉莱?涪滨印象6幢1单元26楼4号房屋,对该房屋解除查封措施;2.依法确认原告为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嘉莱·涪滨印象6幢1单元26楼4号房屋所有权人;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梁洪(510723198803094987):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000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梁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61,623.48 元和未付保费 2, 710.90元,共计64,334.3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64,33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1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梁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文俊:我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1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2250.98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2250.98元项下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心新: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聚鼎华汇建材有限公司、高洁、赵心新、袁弟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袁弟花不服(2023)川0724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上诉人请求撤销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724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支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陈光雄: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340号原告严和陈与被告陈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7,980元及利息9,379.2元;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桑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斌: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2民初368号原告徐玉养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原告返还借款1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龙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田久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2民初387号原告张小平诉被告田久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到其独立生活为止;3、田浩平时生病住院和学费凭正规发票,由被告承担一半。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飞龙法庭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胜县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2437号
顾晓栋:本院受理原告唐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霜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9元,由原告唐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华蓥市人民法院朱小兵、何成芳:本院受理的(2024)川04民终109号上诉人陈大秀与被上诉人朱小兵、何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正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305号原告张伟与被告邱晓进、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正君、肖崇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建宏: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368号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03元;二、驳回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建宏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周茂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4237号张银操与周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茂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银操借款56,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周茂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银操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周茂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俊、陈守波、夏昌: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98号乐山康宏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夏勇、刘利洪与李俊、陈守波、夏昌、陈涛、四川省成都郫都公证处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鲈鱼货款8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马茂梵: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724号原告罗珊与马茂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过不借款本金2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212.00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3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3月29日起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2021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彭熊: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253号鞠有根与彭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鲈鱼货歌8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7日为4410.8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迎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620号成都逸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快拼打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迎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快拼公司、康迎春立即向逸程公司支付用车服务费45261.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快拼公司、康迎春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田义武: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9138号原告李依伸与田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严鸥: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严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川1111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宋君瑶:原告葛培荣与被告宋君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葛培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培荣负担(已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肖成洪与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肖成洪与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的《融资咨询服务合同》于2023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成洪的服务费25, 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肖成洪)。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伍波:本院受理的(2024)川1133民初48号原告成都捷笃瑕新能源技术工作室、杨杰诉被告伍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