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范重阳:本院受理的(2024)川0904民初168号原告朱凤仙与被告范重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范思博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朱思瑜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11时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刘冬梅:本院受理的(2024)川0904民初167号原告补世芳与被告刘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担保偿还欠谢辅民间借贷人民币761190元及利息;二、原告夫妇生活费4万元;三、原审及再审诉讼费10800元;四、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11时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文发蓉:本院受理原告杨正文与你、张友义、蒋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谭伟业: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花支行与谭伟业、谭沛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谭伟业、谭沛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23年12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谭伟业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82号1幢3单元9层15号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41100元。本院拟依法拍卖前述房屋,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到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前述房屋。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吴明军:本院受理(2024)川1824民初77号原告鲁大尔么与被告吴明军、谢红军、吉木曲呷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戴志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诉被告戴志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 1803 民初182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戴志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813.09元、利息1, 398.44元、费用1,225.2元,合计13,436.73元;被告戴志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开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杨开荣称,申请人与朱淑容(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010033680)系母子关系。朱淑容于2012年2月失踪,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朱淑容活动轨迹,特申请宣告其死亡。下落不明人朱淑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朱淑容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朱淑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淑容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田海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62号原告邹永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曹小勇: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61号原告罗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陈淑英: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03号原告王学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王梵营: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功与被告王梵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并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金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四川省金韵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金权、毕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龙、吴燕芩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金诚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及第三人四川省金韵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金权、毕春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77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黄璟:本院受理原告梁丽诉黄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3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仲文成: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贺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范国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116号原告姚建明与被告李国永、范国辉、冯玉芬、梁贵琼、梁贵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建明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枝伟:本院受理原告何芳诉杨枝伟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802民初3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寿林: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55号原告汪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柏栋: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53号原告侯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西昌市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西昌市宏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昌市教育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周家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宗明、李颖:原告刘学勇与被告吉林周家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宗明、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尔朗子:本院受理的(2024)川3422民初19号王明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5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木里县人民法院何木果:本院受理原告勒尔伍良诉你与热吉以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29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万殳: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35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雷波县人民法院杨玲:本院受理了原告盐源县众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郭俊兵:本院受理的(2024)川3435民初31号原告阿木支铁与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俊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蔡登科、蔡春祥: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907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康安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909号原告刘昌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康安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昌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1%的月利率计付从2014年3月12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康安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罗滔: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2673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472元,并以该笔借款的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罗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该笔借款的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从2021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产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849元,由被告罗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万茜、邓正群: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90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赵颖: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900号原告邓晓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邓晓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邓晓兰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朱现江、周力: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4368号原告李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朱现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健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14.8%的年利率计付从2022年7月30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力对被告朱现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朱现江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金星村7组1号的赵锋(公民身份号码: 51052419830503359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29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5%计算,并扣减0.07元;2023年7月9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同样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5%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赵锋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91号的何磊(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424001X):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4民初311号原告朱春霞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4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营盘巷1号附417号的邱平(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10270180):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4民初172号原告李应学与你民间借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邓志平(513229196301050815):本院受理的(2024)川0502民初343号原告刘洪均与被告邓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或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韬、刘华利: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4228号原告刘成瑶与被告古蔺县文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韬、刘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国家利息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10点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高飞波、绵阳高新区华夏酒吧: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昌俊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波、绵阳高新区华夏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079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夏宣均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4民初3985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判决被告杜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9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易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明与被告李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易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永明给付货款32387元及利息(以323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用600元,共计1210元,由被告李易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