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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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370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1803.01元、逾期利息1402.93元、逾期费用2896.21元及后续利息(以11803.0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2元,保全费181元,合计383元,由被告谢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王先均(510224196606124956):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611号原告李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王先均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赵本华:本院受理原告吕发全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梓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伟、被告赵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赵本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发全给付下欠货款72162元及利息(利息以72162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发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范迦豪:本院受理原告陈五艺与被告范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五艺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45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204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忠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国志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廖国志称,其婚生子廖春勇从2004年9月离家出走,中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廖春勇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廖春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廖春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向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廖春勇的情况,向本院汇报。
平武县人民法院
徐兴忠:本院受理(2024)川2022民初50号原告游国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长女徐霞由被告抚养,次女徐娇由原告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4年7月18日生育长女徐霞。2017年1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登记。2018年2月6日,双方复婚并于当年7月17日生育次女徐娇。由于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被告在一起根本没有夫妻感情,更谈不上家庭幸福。为此,双方常常争吵,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
(2024)川2022民特2号
李玉全: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质敏、李质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质敏、李质海称,被申请人李玉全于2014年1月在深圳离家出走,经申请人李质敏向深圳市公安局水径派出所报案寻找至今未有结果,报案以来被申请人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玉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李玉全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玉全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玉全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至县人民法院
付艳:本院受理的(2024)川2021民初39号原告杨登权与被告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672号原告徐德鸿、李远坤与被告刘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德鸿、李远坤借款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5元,由被告刘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杨庆祝: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326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告杨庆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杨庆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2021年7月28日所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20元,由被告杨庆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刘成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417号原告廖久维与被告刘成华、许善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刘成华、许善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久维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60元,由原告负担1506元,由被告刘成华、许善贵负担33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刘成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416号原告廖久维与被告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刘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久维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2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刘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袁永昌:本院受理(2024)川2021民初344号吴洋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45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通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
黄文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325号原告李涛与被告黄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黄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借款363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08元,由被告黄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刘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刘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79.75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28, 984.06元,2023年3月21日起的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郑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郑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0,374.99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3月15日的利息1, 782.76元,2023年3月16日起的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张敏福:本院受理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涛支行与被告王素芳、张敏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德荣商贸有限公司、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088号原告四川定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德荣商贸有限公司、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甘晓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甘晓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强,陈利莲: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2023)川2002民初6633、6670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利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6250973470002140)透支拖欠本金35,226元及息费(其中:截止到2023年7月2日的利息为3626.79元,之后的以35, 226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川200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6250972470057864)透支拖欠本金3238.04元及息费(其中:截止到2023年7月2日的利息为665.26元,之后的以3238.04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王兴洪、陈玉娇、陈晓燕、朱亮、陈兆、邓义兵、赵晓菊: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614、6635、6640、6643、6651、6667、6712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分别被告王兴洪、陈玉娇、陈晓燕、朱亮、陈兆、邓义兵、赵晓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614、6635、6640、6643、6651、6667、6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正友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张正友称,朱贤容于2018年5月离家出走,于同年5月逐渐失去联系,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并向大井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申请帮助查找,经大井村村民委员会多方查找同样无任何线索。下落不明人朱贤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朱贤容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朱贤容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贤容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均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罗均宁称,其子罗明锋(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106083137)患有抑郁症,2019年11月25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及申请人查找无果,特申请宣告罗明锋死亡。下落不明人罗明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罗明锋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罗明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明锋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
姚光成: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00号原告刘芳与被告姚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姚光成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王梅: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02号原告张国富与被告王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智博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07号原告李孝龙与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308号原告关追月与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6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杨建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988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波、李君、杨建军、黄杨松、杨雪梅、黄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建波、李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6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10月2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023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期间杨建波、李君已偿还的利息在前述应承担的利息中直接扣减)。二、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杨建波、李君所有的位于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2地块A幢1层1、4、5、6、8、9、10、12、14号房屋、达川区翠屏街道逸夫巷279号、263号房屋、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2地块B幢1层1、2、3、5、6、4、8号房屋、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2地块B幢-1层8、6、5、4、2号房屋、达川区翠屏街道逸夫巷385号、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2地块C幢1层10、9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汉平、杨雪梅、黄杨松、杨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建波、李君追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0元,由被告杨建波、李君、黄汉平、杨雪梅、黄杨松、杨建军共同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
岳艳: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值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杨值塬诉请:与你离婚;婚生女杨娜、杨文华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杨芹由被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
李争鸣: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争鸣向原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争鸣自2021年8月1日开始至欠款还清之日,以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苏敏支付利息。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余烈华、罗仁碧: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112号原告袁晓明、李贵琼诉被告余烈华、罗仁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袁晓明、李贵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余款2600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21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37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催要的车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点1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张海:本院受理的(2024)川1902民初120号原告何德容诉张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何德容诉请:1.判令原告准予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张欣茹由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子张嘉瑞由被告抚养成年,互不给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10点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逢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冯时、冯毅、庞碧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502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逢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冯时、冯毅、庞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邬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428号原告唐子惟与被告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