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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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民再16号周永树、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德辉、眉山市彭山区中医医院、四川泽裕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再审。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燕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699号原告西昌科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燕飞、肖先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祝年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69号原告杨素华与被告祝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9360号
代露:原告梁建群诉被告代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14:30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4413号
黄华欣: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华欣、郭征全、张茂铭,第三人王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4410号
周斌: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斌、郭征全、张茂铭,第三人王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4406号
唐小均:原告四川新鸿兴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均、郭征全、张茂铭,第三人王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状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万世君:本院受理的(2024)川1181民初126号原告刘小琴与被告万世君、罗鑫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4555.46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2033元,三、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转换程序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4)川1132民特1号
申请人阿者叶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阿者拉布死亡一案,经查阿者拉布,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底底古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690221461X,于2015年外出贵阳务工时失联,经子女通过张贴寻人启事、驱车寻找等,仍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八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阿者拉布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川1181民初4号
覃友全:本院受理原告陈芳与被告覃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喻霞:本院受理原告龚金海与被告喻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川1111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冯进跃: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坤洵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进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112民初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熊世红:本院受理原告黄强与被告熊世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川1112民初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车兴明: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39号原告雷波千万贯大潘轮胎店诉被告车兴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预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受理(2023)川3424民初2043号原告李琦与被告刘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川3424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琦油卡充值费44,500元;二、驳回原告李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岳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2民初3556号李采云与岳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
四川协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进山、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巨越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1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553号原告赵春玉与被告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577号原告林学友、卢朝菊与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578号原告林学友、邱付勇与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581号原告邱付忠与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李茂兵: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693号原告岑惠荣与被告李茂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李致尧、女儿李煊月由被告抚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原告范腾金诉被告范胜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范腾金诉称与死者曾永贵(女,193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天池村蔡家湾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3803115020,于2022年8月28日去世)系继承人关系,原告范腾金要求分割曾永贵社保账户里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共37990.37元的四分之一。如有其他人认为对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利,请持相关证据材料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与本院联系,逾期本院将视本案除原告范腾金和被告范胜斌外无其他人享有继承权。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吴国清、吴保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090号原告黄志鹏诉被告吴国清、吴保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保华、吴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黄志鹏2023年6月1日到期的股份转让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按同日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至500000元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吴保华、吴国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02民初8001号
张颂权(512501196806086177):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四起诉你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颂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杨四保证金10, 000元、支付原告杨四逾期退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未退还的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张颂权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宋金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22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孟琼、宋金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二、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金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宋金涛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刘泽民: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5576号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冠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泽民、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悦兴智联园中园—补充协议》、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悦兴智联园中园—补充协议(二)》于2023年8月20日解除。二、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搬迁补贴款200万元。三、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四、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宿舍水费、宿舍电费、宿舍管理费、厂房水电、宿舍租金、厂房管理费共计159537.46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宿舍水费、宿舍电费、宿舍管理费、厂房水电、宿舍租金、厂房管理费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同日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尚欠厂房管理费、宿舍管理费、水电费等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书确定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刘泽民对上述第五项被告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边书平对上述第五项被告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3100000 元及对应利息(以3100000为基础,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同日一年期LPR计算至欠缴出资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3754元,由原告四川悦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954元,由被告四川茂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茂硕牛牛科技有限公司、刘泽民连带负担2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宛永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诉被告宛永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03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杨华周: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4民初3633号原告廖廷秀与被告杨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廷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2066元;2.涉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向你方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河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执828号
张家港市德朗能电池有限公司、雷刚:本院在执行宜宾宝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德朗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宝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李宴: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7577号原告李小蓉与被告李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荣志、牟萍、宜宾市叙州区跃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1民初388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志、牟萍、宜宾市叙州区跃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于2024年3月4日14时30分在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21民初161号
段炼刚:本院受理原告段君中诉你赡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唐建民:本院受理原告谷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
汪淑棱: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马康物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费5590元,并按万分之二每天支付违约金付清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仁元: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79.11元及截止2023年12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3188.70元;并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年利率4.75%上浮50%)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富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波与你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彭金:本院受理原告田中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资金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