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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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64号原告王成富、王勤与被告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长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成富、王勤支付尚欠劳务费16700元;二、驳回原告王成富、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8元,由被告戴长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65号原告张勇与被告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长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尚欠劳务费14600元;二、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6元,由被告戴长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万田: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09号袁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万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桂兰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万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胥培非: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81号李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胥培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李婷支付下欠借款7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胥培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霍志(51072219701228853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446号原告李廷彬、袁明、李廷祥与被告霍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霍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廷彬、袁明、李廷祥给付尚欠付的工资17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3年4月2日起至尚欠付的工资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由霍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99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贷款利息6355.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3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FV2A215XM6113140的抵押车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清容(51072219691210308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07412.3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07412.3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谢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下欠保险费4645.5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3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谢清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登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627号原告谢金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或调解原告谢金华与被告李登鹏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志强、婚生女李智慧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李志强、李智慧生活费2000元,医疗、教育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钱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15号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权,包含未还本金64940.4元和按年化13.8%计算从逾期之日2018年10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的全部利息(本息合计110093.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HOYUNLIN: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4758号蒋定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蒋定春与被告HOYUNLIN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蒋定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雷川耀: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626号绵阳瑞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雷川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绵阳瑞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2441元。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1元,由雷川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格桑江措: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83号汤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格桑江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汤俊支付下欠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格桑江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唐鹏: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744号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906号李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银与刘敏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李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小勇: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7697号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俊霄、刘凌:本院办理异议人李代银提出申请追加陈俊霄、刘凌为(2017)川0703执25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传唤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 文 千(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02319890805317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3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蒋文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文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0,727.31元和未付保险费1,773.30元,共计22, 500.61元;二、被告蒋文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2,500.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蒋文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林星设、林星祖、林先标、林爱花、习珠里、晏克安、四川严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办理异议人四川众力同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追加林星设、林星祖、林先标、林爱花、习珠里、晏克安为(2023)川0703执502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传唤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冯志红: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8490号南部县云鼎旅游开发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阳诉被告你们公司、向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寇春妹:原告深圳市多赢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寇春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多赢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75250.01元,并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2.15%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多赢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寇春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谷志珍、张平: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10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白登兴:关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小勇:关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4)川1323民特3号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刘红旗申请宣告刘林失踪一案。申请人称:刘林,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703041013。刘林于2020年3月到上海务工,失去联系,现已下落不明3年。下落不明人刘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林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蓬安县人民法院李婷:原告厦门吉科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吉科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共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厦门吉科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充新冯大妈优选生鲜超市(经营者:张克芬):申请执行人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充新冯大妈优选生鲜超市罚款非诉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5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川市监南西罚字〔202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西充新冯大妈优选生鲜超市罚款10000元、加处的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西充县人民法院杨翠: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按约定“借款人违约情形之3”判令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杨翠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长期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杜丽华(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陈江村):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绍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王敏、尹代友: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404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尹代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敏、尹代友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21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7.95%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16元,由被告王敏、尹代友各负担160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仁全: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220号原告肖继清与被告广元市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仁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33455元,并承担占用的资金利息;被告2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