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宋兴江: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德亮(510523197202281714):本院受理的(2024)川0502民初31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德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或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海(510502198804276616)、夏小琴(510521199209087582):本院受理的(2024)川0502民初3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王海、夏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或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德亮(510523197202281714)、王娟(421003198203233520):本院受理的(2024)川0502民初320号原告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亮、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或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张建国:本院受理(2024)川0502民初100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龚友权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泸州市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建国、张波、四川亿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587485.63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枧槽苗族乡九龙街999号附78号的何彬(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10228613)、罗 雪(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871229448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75号原告徐杨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杨平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9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徐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彬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南段345号的黄友才(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60921361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725号原告陶秀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陶秀英与被告黄友才离婚;二、婚生女陶微、陶嘉由原告陶秀英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陶秀英独自承担,直至孩子陶微、陶嘉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陶秀英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原、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双庙行政村双庙0号的苏婷婷(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20910872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150号原告邱中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中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邱中进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三家坝村六社49号的黄松(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705275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785号原告何宣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宣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宣芝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三合院巷16号楼1栋1单元1楼1号的曾德容(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590809056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4161号原告曾德均与被告曾德容、蒲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暂计111550元(利息暂计6155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三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鱼凫社区2组100号的李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0812181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83号原告李应均、郭小林与被告李英、陈福勤、陈康馨、李敏、郑明富、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南关村下街组55号的赵川(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2240119900513643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82号原告叙永县圣德保陶瓷经营部与被告赵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大竹村3组24号的龚富强(公民身份号码: 510524196510050450):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791号原告钟晓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晓芳机具转让款47000元。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龚富强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贺达志(四川省隆昌市云顶镇丁家凼村8组33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5243号原告邓汉超与被告贺达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达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汉超欠款本金1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7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13元由被告贺达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王中云(四川省泸县毗卢镇陈家河村4组102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3965号原告刘存友与被告王中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中云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刘存友劳务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存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40元,由被告王中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2024)川2002民初47号周永国:本院受理原告金元群诉被告周永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网上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小院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宇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图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宇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其彬、张代均、张洪、谭翔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658号、(2023)川2002民初6669号、(2023)川2002民初6674号、(2023)川2002民初6752号原告资阳市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658号、(2023)川2002民初6669号、(2023)川2002民初6674号、(2023)川2002民初6752号四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辉:本院对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刘益尽: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131号周年华与刘益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年华与被告刘益尽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年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成都君合铭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登峰华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君合铭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2月28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屏山县人民法院孙科:本院受理原告汪传东与被告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黄雪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689号原告侯雁萍与被告黄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雁萍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雪东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侯远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163号原告范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远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天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范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侯远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仲明、刘艳:本院受理(2024)川1525民初41号原告严加全与被告李仲明、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2214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凃贵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8984号原告朱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