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搏业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317号再审申请人杨开友、向先财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搏业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川7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22)川71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三、四川省搏业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开友、向先财退还保证金15万元;四、驳回杨开友、向先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杨开友、向先财负担875元,四川省搏业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杨开友、向先财负担1750元,四川省搏业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奥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39号再审申请人江苏川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奥园裕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奥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夏海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973号原告林科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林科斌偿还借款5,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夏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柯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975号原告夏先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判决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夏先秀偿还借款32,8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32, 800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夏先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柯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罗基远: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972号原告唐大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判决后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基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唐大兵偿还借款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基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张恩祥: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974号原告邓玉军与被告张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恩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邓玉军偿还借款17,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恩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龙海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47号原告金牛区航利汽配经营部诉被告龙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龙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牛区航利汽配经营部货款948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4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胡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48号原告杨勇正诉被告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勇正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30000元及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胡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秦晓琴、杨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49号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映松、秦晓琴,第三人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映松、秦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000元;二、被告张映松、秦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0800元;三、驳回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张映松、秦晓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荣林、王丽琼、陈锐、张秀芬: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50号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荣林、王丽琼、陈锐、张秀芬,第三人周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荣林、王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2400元;二、被告唐荣林、王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6480元;三、驳回原告巴中川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8元,由被告唐荣林、王丽琼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51、5052号原告杨大华、陈伦武诉被告邓军劳务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1、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大华劳务费3522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军负担。2、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伦武劳务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晓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586号原告苟海军诉王晓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与(2023)川1902民初5587号原告张学童诉王晓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以及(2023)川1902民初5588号何大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2023)川19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2023)川190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国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116号原告郭伟诉被告李国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伟下欠转让款293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国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伟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被告李国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新元: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845号原告谢成福诉被告杨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8031号原告李国江诉被告苟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李国江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工资尾款1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黄朝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297号原告雷飞诉被告黄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飞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雷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朝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816号原告曹友伦诉被告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友伦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友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被告张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米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敖连惠、古建波诉被告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严俊、王晓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45、5046号原告陈玉琼诉被告严俊、王晓东、施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1、一、被告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琼借款本金34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琼借款本金42500元及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2、一、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琼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施天祥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朱仕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540号原告唐元国诉被告朱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元国货款41960元及逾期利息2611.34元;二、驳回原告唐元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被告朱仕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亚、王永娜: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773号原告厍金山诉被告何亚、王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厍金山借款本金157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78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厍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50元,由被告王永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8299号李进: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30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雄、施小凤: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255号原告苟洪琛诉被告杨雄、施小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雄、施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洪琛代偿款63939.67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3939.6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苟洪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杨雄、施小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彭光中、彭郎: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14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彭光中、彭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强险垫付理赔款共计12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向仕于(513022198609216133):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274号原告李琴与被告向仕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车牌号为川Q778TVD的途锐牌小型越野车,并承担在其使用期间案涉车辆项下所有违章、罚款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在内的因车辆造成的第三人损失;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车辆使用费至实际还车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10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曾南川(513022199707280192):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791号原告邓吉祥与被告曾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该款时止;二、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9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刘育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993号原告西昌市俊尧烟酒店与被告刘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育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俊尧烟酒店烟酒款226610.00元;被告刘育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俊尧烟酒店资金占用利息(以2266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9.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育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杜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94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59408.8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3年8月28日的欠款罚息5589.0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依据合同约定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伍达:本院受理原告阿衣子古莫诉被告陈伍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3401民初19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戴云硕、赵建利:本院受理刘建成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显陶:本院受理(2023)川3428民初604号的原告李杨与被告张显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8民初60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杨与被告张显陶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正果、张正优璇跟随原告李杨生活,原告李杨自愿放弃被告张显陶对婚生女张正果、张正优璇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张显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格县人民法院成都向醉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071号原告梁廷婷诉被告成都向醉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期内来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领取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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