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范秀前: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955号原告廖春林诉被告范秀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秀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春林借款本金308550元。案件受理费5928元,由被告范秀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1412号刘勤、刘艺:本院在执行喻凤元、喻晓龙申请执行四川金沙红林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七星湖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喻凤元、喻晓龙申请追加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郑国庆: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7158号原告封高舜与被告郑国庆、第三人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尚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7617号原告张华与被告陈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9439号刘厚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唐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8259号原告罗光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4)川1323民特2号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申请人任宏毅申请宣告段韵失踪一案。申请人任宏毅称:段韵,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5612230024。段韵因车祸头部受伤致精神异常,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11年。下落不明人段韵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段韵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段韵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段韵情况,向本院报告。
蓬安县人民法院张洪春、谢桂英: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1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胡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4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光耀:本院受理(2023)川1381民初6626号王泽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赵亦鹏(511325198212040612):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0975.86元和按年化14.6%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张小彬(512929196608131393):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700元并按国家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