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方冬芝: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407号原告寸小林与被告方冬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毕成:本院受理(2023)川3402民初3231号原告丁正琼与被告刘毕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2民初323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丁正琼与被告刘毕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丁正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刘训辉: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504号原告陈梅与被告刘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2002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梅借款本息5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7元(已由原告陈梅向本院缴纳),由原告陈梅负担197元,由被告刘训辉负担1,130元;被告刘训辉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梅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维: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572号原告北海秉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2002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海秉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1,4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36.08元;二、被告陈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海秉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3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5元,由被告陈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海秉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彦与被告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宝邦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郭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447号原告余洪亮与被告郭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202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郭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原告余洪亮代为购车截至2023年6月10日的借款129,895.49元、利息8, 146.93元、逾期利息1,925.92元、受理费1,549.69元以及2023年6月11日后以129,89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余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698元,由原告余洪亮负担1,598元,被告郭海负担3,100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3255号原告重庆市炯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新门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新门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炯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7035.11元及利息(利息以27035.1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3年11月1日,以上合计金额为28318.82元;2、请求判令被告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新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陈仁昌: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3395号原告田葡萄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1号原告王志华诉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原告王志华工程款13787.40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元,由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后,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5号原告夏先双诉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原告夏先双货款16100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3元,由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后,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9号原告向双林诉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原告向双林租赁费21409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5元,由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后,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美姑县喻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251号原告四川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无法找到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横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喜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802民初3097号原告丁锐与被告张绍娣及第三人马德、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喜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丁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丁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张树彬、周淑林:本院受理原告贾仕才、王金莲诉被告张树彬、周淑林、曹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82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彬、周淑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仕才、王金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8436.67元;二、驳回原告贾仕才、王金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8元,由被告张树彬、周淑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803民初916号原告四川爵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蜀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2023)川18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雅安蜀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川180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193193.28元,驳回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孙春阳、成都恒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2542号高军与孙春阳、成都恒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决: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11325.93元;2.二被告从2021年5月1日起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93280.70元,合计1104606.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上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4)川1681民初40号李浩斌: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李浩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华蓥市人民法院德阳聚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白沙村1组全洪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6292号原告重庆兴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聚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洪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石永镇万秀桥村13组33号冯燚: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6054号原告杨忠与被告冯燚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庙口村7组80号龚游乐: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5312号原告邻水县日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游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仁寿县曹家镇东联村9组28号龙永新: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5655号原告昌琼芬与被告龙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58号8-7岳进: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5662号原告张红胜与被告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4)川1623民初224号四川省邻水县冷家乡汤坝丘村2组1号彭小琼: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小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4)川1623民初227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502号上甲华庭1幢1-18-3号卢秋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仲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与被告卢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李金容(510722198705218441):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47号原告黄国军与被告李金容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敬勇(510722199505228375):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150号原告彭研齐与被告敬勇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敬沐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一千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探望孩子需提前告知原告;三、判令原被告双方名下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来承担;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杜礼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936号原告杜蓬辉与被告杜礼东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礼东自2023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杜蓬辉生活费800元至原告杜蓬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杜蓬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杜礼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周静知: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789号案件,原告刘明军与被告周静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50元;2、判令被告赔偿由于本案产生的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0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唐旭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817号案件,原告李迪长与被告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0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郭东建(13102619870614607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36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郭东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东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3, 576.74元和未付保费2,229.33元,共计25,806.07元;二、被告郭东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5, 806.0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6.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郭东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定军(510724196909235239):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3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邓定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13,743.65元和未付保费2,533.33元,共计16, 276.98元;二、被告邓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6,276.9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6.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邓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503民初2653号之一罗源鑫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影杰诉被告梁尚祝、张浓浓、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源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0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4年1月1日立案受理廖运莲申请宣告周国莉死亡一案,经查,周国莉,女,201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前进村九家组5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02201108162426。于 2018年7月25日在岷江河踩水时不慎意外落水,下落不明已满5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周国莉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8312335015)。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马应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779号原告李世军与被告李俊、马应国、杨运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李世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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