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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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黄小梅、杨福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365号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建皎、兰州子帆致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7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书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成都市蜀汉路265号)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终258号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腾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民终258号补正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对上诉人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川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川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8-69页“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47.16元,由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3230.16元,由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141元,由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26583元,由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94.32元,由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0423.58元,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0423.58元,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0423.58元,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423.58元”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80847.16元,由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23230.16元,由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141元,由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26583元,由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61元,由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6038元,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四川腾越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23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蒋显伟(51022819750913587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209号原告金牛区媛依坊服装经营部与被告蒋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牛区媛依坊服装经营部货款2434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4342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金牛区媛依坊服装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18元,由被告蒋显伟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先登银:本院受理原告袁云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91440605MA7J2PP64X)、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92510504MA68XTHM2F):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505号原告张琴与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琴与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诺曼蒂斯系统门窗(订购)合同书》。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琴门窗制作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黄诗鹏(35012419650815051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985号原告泸州厚洪编织袋加工厂与被告黄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厚洪编织袋加工厂货款58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保全费609元,由被告黄诗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横江村七社12号的孙辉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484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强、孙辉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租金28, 413.81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4月20日起,以每期租金3,157.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每月20日)起计算至当期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840元;三、若被告潘强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潘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川EE88G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GG7E3D21KZ437567)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孙辉军对被告潘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863元,由被告潘强、孙辉军负担。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县人民法院周永俊:本院受理(2024)川0502民初586号原告梁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何彩君、廖家余: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9124号原告李洪与被告何彩君、廖家余、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冯超(513401198408226917)、张菊(51343319900513292X):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928号原告苟发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超、张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苟发荣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70元,由被告冯超、张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合建嘉诚(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湖南辰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 民初 9253、9254、9255、9256、9257、9259号原告四川伟星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友国、张强、海乃布都、田忠成、陈学华、额其曲果、合建嘉诚(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湖南辰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共六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军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育日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668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成都生意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耿浩: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伟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生意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耿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阿格阿勒:本院受理白璐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冯俊韬:本院受理赵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何小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165号原告金兴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1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吉兵子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487号原告许伍各与被告吉兵子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兵子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伍各借款84617.00元;二、驳回原告许伍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吉兵子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吉日衣哈: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79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远:本院受理邓潇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肖之平:本院受理绵阳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高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本院受理余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安银:本院受理西昌市泽颖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马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34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马志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会理市人民法院成都钢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钢扬商贸有限公司抵押权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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