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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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3457号原告杨宗玲与被告阚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杨宗玲与阚磊的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阚蔚泽由阚磊抚养,直到阚蔚泽独立生活为止,杨宗玲每月承担阚蔚泽抚养费200元,直至阚蔚泽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黄跃武: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207号原告刘雪梅与被告黄跃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黄佳怡、婚生子黄炜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每月承担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岁;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金秋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王克松:本院受理原告勾叔君诉被告王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勾叔君借款145,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845元,由被告王克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香: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5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刘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9月21日欠付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819.43元、利息44018.72元,总计93838.15元;二、由被告刘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支付2023年9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4981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54元,由被告刘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杨长江:本院受理的(2024)川07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忠与被执行人杨德才、杨朝君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杨长江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执异3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太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194号原告赵朝连与唐太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赵朝连与被告唐太蓉离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4625号原告都江堰市佳辉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易友明、第三人陕西中海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苗木尾款5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塔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陈希: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425号原告成都鸿腾非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陈希、四川万春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桑枣法庭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汪世炳: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4民初87号原告刘汉全诉汪世炳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黎匡碧: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4民初97号原告刘义诉黎匡碧你离婚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偿还;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蒋跃兵: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4民初151号原告胡红君与被告蒋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9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到起诉之日为60066.92元,合计553066.92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8日10时在本院塔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肖学芳(511026197308126141):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6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蒋斌、肖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贷款于2023年12月27日到期;二、被告蒋斌、肖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003.3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12月27日的利息3,396.62元、罚息427.99元及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735%计算的罚息);三、原告对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北段26号嘉来.东山郡6幢2单元9楼1号(权属证书:绵房他证他权字第0138334号)的不动产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支付义务范围内的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40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蒋斌、肖学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胡贵、唐小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569号原告绵阳欧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贵、唐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小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4251.54元及以244251.5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唐小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2元,由被告唐小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吴先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566号原告蒋士坚与被告吴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士坚偿还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士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吴先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华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43号原告刘远章与被告刘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远章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远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刘华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周正兵:本院受理(2024)川0502民初1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为1549.03元,实际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桂香路7号26幢6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川(2022)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18982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胜利街150号的庞晓东: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1民初210号原告易志刚与被告庞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2023年9月15日为1834.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点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立石镇中咀村6组7号的刘良群: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1民初106号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362.01元,借款利息6966.03元,自2022年11月29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18362.01元为基数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利率0.06575%计收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为4418.73元。合计29746.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点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百和镇五通街500号的周显金:本院受理的(2024)川0521民初97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显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8693.5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23702.76元(以未还代偿本金24950.27元为基数,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止,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路费、住宿费等)1000元,暂计53396.31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点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云锦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舒顺莲(51052119720406548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606号原告杨国勇与被告舒顺莲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顺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国勇欠款本金177091元及利息,利息以177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5元,保全费1504元,合计5739元,由被告舒顺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官渡社区22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201197331 的赵文良:(2024)川0504民初9号曾兴富诉你与卓先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劳动争议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