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匠作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何开元与被告成都匠作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开元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2.判决陈德芝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邹毅的诈骗行为成立,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杜昕瑜的诈骗行为成立,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刘小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759号原告尹军与被告刘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军车辆租赁费8000元及占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933.33元,总计8933.33元;二、驳回原告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双古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李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3年9月4日,李国华欠四川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977.70元、复利0.80元;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利息和复利,分别以实欠借款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0%分别计算逾期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674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国华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余文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003号原告廖弼波、廖犀与被告罗深明、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深明赔偿原告廖弼波、廖犀4776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廖弼波、廖犀对被告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廖弼波、廖犀负担3076元,被告罗深明负担994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四川地圣矿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0)川 07 民初292号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 发 局 川 西 北 地 质 队 与DISHENGMINERALRESOUCES,LDA莫桑比克地圣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与四川地圣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民初292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赖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0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赖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 867.7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截至2023年3月2日利息595.1元、费用775.02元,从2023年3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李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394.82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截至2023年3月2日利息1657.25元、费用6,145.41元,从2023年3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蔡光学: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193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蔡光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68.87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4280.28元,自2023年6月1日起的利息以49868.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10基点后上浮5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从2021年1月5日起以200000为基数按月息1%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46元,由被告蔡光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银西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53号原告孙松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银西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松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21年1月5日起以200000为基数按月息1%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银西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松国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376元,保全费1870元,由银西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勇(51072219801209895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92号原告谢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刚偿还借款89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89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参照LPR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42元,由被告谢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任永星(510722197301028495):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99号原告何逢文与被告任永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任永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逢文给付尚欠付的工资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任永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维: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435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2、案件诉讼费合计1036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