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胡雄波: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1195号原告陈怀兴与被告胡雄波、乐山市聚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文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红阳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林文华对本院作出的(2023)川11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孟小梅:关于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29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通: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18元及利息;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16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984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1年2月12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7日为3088.75元),上述金额暂计共22928.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58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雄鑫: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170号原告梁爱英与被告张雄鑫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爱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梁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罗丽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319号邓林山与罗丽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林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邓林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晓容(曾用名:王卓):本院受理(2024)川0502民初585号原告何飞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王晓容归还何飞代其偿还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基数,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代其偿还的款项实际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石厢子彝族乡安乐村二社21号的张安宁(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4124633):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张安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丽芹、张佳铭由原告抚养至两个女儿独立生活止,学习费(凭发票)由被告支付,至两个女儿大学毕业。儿子张嘉裕由被告抚养,独自负担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止;3、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叙永县石厢子彝族乡安乐村2组一层房屋5间(价值100000元)东边2间归原告所有,西边2间及中堂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下午15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沙田村3组25号的侯玻(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5024715):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吴红娟与被告侯玻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4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吴红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红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高坪村1组56号的王兴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0717497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658号原告姜玉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玉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姜玉先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东街村一组110号的李蒙礡(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0512253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176号原告张小光与被告李蒙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蒙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光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16日起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小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元,保全费8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蒙礡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张仁波、黄佑分:原告唐得福与被告张仁波、黄佑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得福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10万元房款(含1万元定金和9万元房款);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定金1万元双倍赔偿2万元,9万元房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月约540元)从支付房款当日起至张仁波退还房款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以及之前诉讼至古蔺法院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2024)川1112民特2号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介华、张梅、张月申请宣告张永志死亡一案。申请人称,张永志,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双旋村五组20号。张永志于2019年4月18日与其妻陈介华吵架后离家出走,期间从未与家人联系,其家人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张永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永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永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永志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4)川1112民特3号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车鹏程、车洪、李中华、吴学梅申请宣告李惠死亡一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惠,性别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姜市街1组16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111290949,李惠于2008年8月14日6时许跳河失踪,其家人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惠死亡。下落不明人李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惠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雷长春: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玉容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雷长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1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2612号顾延祖: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延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款161,767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公告费860元,由被告负担56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3668号峨眉山市昌圆工程机械租赁部:本院受理原告庞东与被告峨眉山市昌圆工程机械租赁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峨眉山市昌圆工程机械租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庞东劳动报酬6,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昌圆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成都环融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道云与被告成都环融投资有限公司、夹江县领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夹江县领秀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6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成都环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道云租金收益 180,780.38元;二、驳回原告周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孙泽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2941号原告杨桂枝与被告孙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桂枝借款60,000元及2022年9月1日到2023年9月1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共计67, 200元,并从2022年9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20元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金额,由被告孙泽斌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被告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林: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被告乐山云达慧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小林、范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主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负担(已交);公告费(已发票为准)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负担;鉴定费20,470.00元,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负担(被告范瑾已预交,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在2024年1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被告范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肖正君: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厨壹堂厨房用具经营部与被告肖正君、肖崇伟、张伟、张燕燕及第三人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2516号王晓琼:原告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与被告王晓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被告王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借款本金15540.66元及截止2023年3月21日的欠息3046元及罚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四川融创瑞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2213号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融创瑞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白伟,白川生,自贡市高新区鼎盛数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033号原告四川宏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伟,白川生,自贡市高新区鼎盛数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成都鑫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142号原告自贡飞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兴文,成都鑫胜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1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桂俊:本院受理原告黄刚雄诉被告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履行交纳诉讼费用义务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履行交纳诉讼费用义务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洪、张翠屏:本院受理原告刘彬诉被告王洪、张翠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0302民初318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诉讼费用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田静:本院受理原告吴四川、吴小林、李盐与被告宋善琴、李辉、田仕惠、田跃雄、田静、田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晓聪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履行交纳诉讼费用义务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国谊(510321196401021167)、杨建辉(510321196401111437):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376号原告明正英与被告张国谊、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3)川1824民特6号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喜春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喜春明申称,其父亲(喜桂华,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先锋藏族乡松林村3组 102 号 ,公 民身份号码513125195508092216)。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失踪,经各方寻找均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四年零2个月,请求法院宣告喜桂华死亡。下落不明人喜桂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喜桂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喜桂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喜桂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石棉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4民特11号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毛天宝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毛天宝申称,被申请人毛翔,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民藏族彝族乡足付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12519850630221X,于2020年6月23日7时21分左右,跳入大渡河,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请求法院宣告毛翔失踪。下落不明人毛翔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毛翔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毛翔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毛翔情况,向本院报告。
石棉县人民法院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大燕与重庆喜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大燕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马德、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3)川1802执异82号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3)川1820执1530号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