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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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沈海浩:本院受理原告罗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递交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8912号戴江宁、姚荣斌、刘永福、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戴江宁、姚荣斌、刘永福、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输费42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为14964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7日为10046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8775号胡红星、伍梅:本院受理原告吴华琼与被告胡红星、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9月至还清之日按同期利率四倍17%计算,以上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为 574166.66 元 ),合 计1074166.66元;2.本案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8993号成都悦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卓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遂宁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悦梁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咨询费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663元(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2023.11.20);3.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8836号杨天成:本院受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杨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等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冷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冷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冷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9375元、利息820元及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193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8.4%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罚息、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8.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冷雪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500号涂春红: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美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双融建材有限公司、涂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内容:被告四川省双融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美鑫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公告费损失300元;被告涂春红对以上被告四川省双融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杨小光: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570号案件原告李长娟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长娟出资款55,9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05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6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小光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115号原告张友与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支付原告张友货款26,2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26,28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按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支付原告张友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482元,由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卓兴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324号原告毛仕军与被告卓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毛仕军借款13600元;二、驳回原告毛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仕军负担72元,被告卓兴兰负担2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卓兴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成都势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平与被告祝福、成都势坤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眉山弘诚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菜蓝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4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刘九和、林文珍、殷莺、杨春平、林文强、林文康: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明星路支行诉被告刘九和、林文珍、程杰、殷莺、杨春平、林文强、林文康、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华林恒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402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广东金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尚晓东,罗伟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州高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晓东、广东金茂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罗伟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文书已经生效,依据判决内容,你方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517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民初5号缴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请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前向本院足额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我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取。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账号: 1307247367840001256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飞:本院受理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419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866.66元,并给付该款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5元,由被告黄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古蔺县人民法院蓝炳章、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2008)龙马民初再字第5号熊明兴诉蓝炳章、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08)龙马民初再字第5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14行、15行“1954年6月21日出生”补正为“1954年6月2日出生”;二、判决书中所有“兰炳章”补正为“蓝炳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田文金(51050419621008001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280号原告徐怀碧与被告田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文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怀碧借款本金1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徐怀碧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被告田文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王亚运(住四川省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5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006122670):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5016号原告魏尧雷与被告王亚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亚运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魏尧雷47161元。案件受理费164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亚运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冯世连(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云丰村6组7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0822428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5178号原告张灵、赵海玲与被告陈才高、冯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才高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灵、赵海玲借款本息273,500元(截至2023年12月18日)及后续利息(利息以25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世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陈才高、冯世连共同负担。(二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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