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2月19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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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解你优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精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四川精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曾现勇:本院受理上诉人何素与被上诉人胡志军、杨豪、曾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民终48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吕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向伏英: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85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和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文泉森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正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范嫄嫄: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北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孟飞: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林与袁朝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陈松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4880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袁朝勇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5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086号案与(2023)川1321民初808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该两案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冯乃建: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88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7500元和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企鹅之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7422号原告蒋凌云诉被告李俊达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8253号刘明:本院受理原告胡倩与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少华村3组8号的许才聪: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4508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才聪、成都梓辉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才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54827.64元及逾期利息(以逾期租金29966.6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3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违约金2996.6元;二、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成都梓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FX598号车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许才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5304元,由被告许才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孙家村一社106号的吴超(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1025170):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76号原告杨恩与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恩借款人民币28100元及利息505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
夏绪勇(510524197902075555):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942号原告王振菊与被告夏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绪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振菊借款20000元及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夏绪勇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