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2月12日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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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滑桥村5组58号张清平:本院受理黎虎成与张清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623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石永镇古路社区2组方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特31号申请人王跃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10点00分在石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麻河村9组43号黄彬:本院受理(2023)川1623民初5088号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6056号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补巴桥村12组54号何廖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志琼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邻水县人民法院唐建华(510921********8698):本院受理原告侯忠华与被告唐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26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
陈德淑: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593号原告周慧见诉被告陈德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周慧见诉与被告陈德淑离婚,准许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慧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溪县人民法院
刘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379号原告张世海与被告刘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世海劳务费96,030元和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2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蓬溪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354号遂宁华浔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华浔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主体变更协议》,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被解除的违约金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从2023年10月12日起至法院判决解除之日止,按35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777.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法院判决确认的被告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立即腾退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南路13号兴和.铂金公馆1#楼第三层房屋,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退租赁物期间的占用费(从判决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70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