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2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3)川1002民特47号代存忠: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代荣华、代银兴申请宣告代存忠死亡一案。申请人代荣华、代银兴称,代荣华、代银兴与代存忠系父子关系,代存忠在2012年失踪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代存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代存忠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代存忠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代存忠情况,向本院报告。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再4号威远县奇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原审被告威远县奇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贡井区中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冰洁、刘润、杨卓、刘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依法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智慧海星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赵钐、钟向东、张兴全、李怡霆、李川梅:本院办理异议人四川乐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追加赵钐、钟向东、张兴全、李怡霆、李川梅为(2023)川0703执7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传唤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举行听证。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胡学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291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学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3500元及截至2022年9月2日的利息3583.26元、逾期费用(手续费及违约金)5151.52元,共计32234.78元;二、由被告胡学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9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2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606元,保全申请费34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48元,由被告胡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蒋柯: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83号原告和天华与被告蒋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柯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和天华劳务费175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及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魏永太:本院受理原告邱龙诉被告魏永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魏永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龙所欠租赁费用本金人民币14230元并按月息1%给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魏永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龙本案律师费3000元;3.驳回原告邱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元,由被告魏永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执1480号殷杰、李松、郑撼:本院在执行重庆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鼎志汇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执1775号蓝田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宜宾兆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申请执行蓝田建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兆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