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2月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彭晓丽: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7539号龚建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冯星玥: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12号魏茜、冯加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冯加全为三台志强公司开发建设的志强.滨江首座2幢1单元4层1-4-2号房屋实际买受人;二、驳回原告冯加全、魏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覃帮勇、冯琼华与被告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325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于原告冯琼华、覃帮勇向其提交符合办理转移登记相关资料后60日内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对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财富广场3幢第1层1-4号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张桂林:本院受理原告杜春富、赵开映、张小勇、赵春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7791号何明凤、沈碧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王建华与被告何明凤、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偿还原告一和原告二名下的借款本金430000元,以及计算银行利息至清偿借款为止。因你们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赵通(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流马镇胤龙庵村2组24号):本院受理张子桓与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通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子恒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子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冯中华(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五里店村2组):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冯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9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马洋:本院受理原告阆中市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杨云: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返还本金11849.99元,并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马金成、冯彦君:本院受理(2023)川1381民初4391号阆中市天合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任泽东:本院受理(2023)川1381民初4393号阆中市天合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7662号之一雷秀金(512527198004170839):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贵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判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贵与被告雷秀金离婚;婚生子雷超伦随原告李春贵生活,被告雷秀金自2023年12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雷超伦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李春贵和被告雷秀金各自承担一半,直至雷超伦年满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何永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友与被告何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529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何永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友借款本金2, 067,5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屏山县人民法院邓兴伍、李素英:本院受理(2023)川2021民初5974号原告安岳县利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兴伍、李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许军:上诉人韩亚南就(2023)川2002民58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691号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