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23]97号成都速信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成都速信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法事先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西部智谷D区9栋5楼 联系电话:028-87036759 联系人:罗建令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