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博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原告龙智明与被告四川博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四川博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智明电梯安装费3933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2月22日之日起,以3933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吴德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3172号原告姜建冲与被告吴德全、吴焱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吴德全于2020年9月4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6月18日分别向被告吴焱军无偿转款30万元、45.3万元、45.4万元的行为;2.依法判决被告吴焱军立即向被告吴德全返还吴德全无偿转让的现金人民币120.7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唐惠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904号之一古雪莉与被告唐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唐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雪莉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惠平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290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犍为县人民法院(2023)川11113民初383号王逍: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3民初383号原告彭海燕与被告王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23)川1102民初8892号郭兴: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892号原告鄢世成与被告郭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岳金霞:本院受理阿鲁克布与岳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3)川1133民初104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甘肃鑫誉东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原告胡银贵与被告甘肃鑫誉东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苏良垚:本院受理原告宋钢锋、郑菊梅诉被告林玲、苏良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670号之三、(2023)川1111民初670号之四、(2023)川1111民初67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川1111民初670号之五民事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梁庆友:本院受理(2023)川11民终2346号上诉人胡洪因与被上诉人梁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的第4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国彬:本院受理原告曾应琼与被告彭国彬、缪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曾应琼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曾应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任白先:本院受理原告高兴方诉被告郑希国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也不能确定你的经常居住地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26民初1624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会东县人民法院王木落: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758号,原告邱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木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邱刚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2023年6月7日至款项付清的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7.00元由被告王木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曲么日各: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089号原告杨凯诉被告曲么日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西昌市联谊路8号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173号原告赵兴华诉被告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西昌市联谊路8号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凡子聪: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诉你(2023)川3401民初681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凡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春林的一台520B压路机;二、驳回原告李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胡廷宗: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衡宇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廷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衡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火把圣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2023)川3401民初41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凉山火把圣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60005.00元;二、驳回原告西昌市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卢凯: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4808号原告唐建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驳回原告唐建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6元,由原告唐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西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田中华、段福兴:本院受理原告阿子伍劣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魏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云诉你与四川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文云赔偿金77754.58元;二、驳回原告李文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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