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在《四川法治报》02版刊登的《成都市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新都执罚催〔2023〕第130007号)公告中,因文字笔误,现对公告的部分内容做如下更正:
将“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都执罚字〔2023〕130017号)更正为“2023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都执罚字〔2023〕130017号)”;将“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更正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