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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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终535号上诉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14893.2元,由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357446.6元,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57446.6元。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终536号上诉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836元,由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175918元,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75918元。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终537号上诉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郑州颖海靓仔商贸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308元,由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731154元,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1154元。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1681民初2818号佘光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68.28元(其中未还本金2321.83元,截止至逾期日未还利息46.45元)以及利息1353.97元(以每笔未还本金2321.83元为基数计算:自每笔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路费、住宿费等)1000元,暂计4722.25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
(2023)川0322民初4854号周强:本院受理原告邓一鸣与被告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 本 金 75429.04 元 ;利 息38899.37元,共计114328.41元(详见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
宋俐:本院受理(2023)川0502民初2673号原告刘可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还原告本金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及其利息455520,共计755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李茂盛: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560号原告许洪伦与被告你、华寿远、遵义市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洪伦各项损失合计14933.35元;二、驳回原告许洪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李茂盛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视为送达。
古蔺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10 组 1 号 的 朱 兆 健(510230197306275471):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4099号原告泸州玉龙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兆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兆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泸州玉龙粮油有限公司货款40414元及利息(以所欠金额40414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泸州玉龙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财产保全费4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4元,由被告朱兆健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县人民法院
吴飞(513437196907124613)、车召艺(510521199003267393)、车玲玲(510521198804277407)、周爽(51050219851201223X)、钟俊(510502196610250777)、戴婕(51050219680303112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413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借款本金7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违约金71000元;三、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吴飞承担;四、被告车召艺、车玲玲、周爽、钟俊、戴婕对被告吴飞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的本案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下列抵押资产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4栋附109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40号);2.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1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41号);3.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5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42号);4.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6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7号);5.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7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8号);6.被告车玲玲、周爽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13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9号);7.被告钟俊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2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55号);8.被告钟俊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3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56号);9.被告钟俊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3栋附104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54号);10.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04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0号);11.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05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19号);12.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06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29号);13.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07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1号);14.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08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28号);15.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11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32号);16.被告车召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三段71号1栋附112号不动产(川2017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01643号);六、驳回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代云贵: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5509号原告洪淑华与代云贵、代荣富、代荣录、代荣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云贵、代荣富、代荣录、代荣虎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洪淑华赡养费2000元;二、被告代云贵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洪淑华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066.39元;三、被告代云贵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洪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洪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代云贵、代荣富、代荣录、代荣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178号原告徐素容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7178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军委: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316号原告朱建明与被告王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7316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贵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4989号原告龚锡山与被告李贵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贵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龚锡山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李贵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龚锡山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龚锡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龚锡山负担77元,被告李贵银负担16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伟民: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229号原告乐山伟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罗培太: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458号原告赵本强与被告罗培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23)川1102民初8458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徐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勤与被告徐红军、眉山鑫路友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被告徐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天勤货款195965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郑启隆与被告乐山市峨眉山市华旭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波、李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乐山市峨眉山市华旭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582,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4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由原告郑启隆负担4,664元,由被告乐山市峨眉山市华旭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波负担11,8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翁贵超: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钱开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生效的(2017)川112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24执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届满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井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