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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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才华九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怀仁诉被告冕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依职权追加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庭审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凉山星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723号原告张孝丽诉被告凉山星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郑亮、毛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马正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965号原告陈平与被告马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吉比老子:本院受理原告曲木么火扎诉吉比老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吉比老子公告送达(2023)川3429民初415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率。
布拖县人民法院
其吉曲布:本院受理原告韦国兵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其吉曲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韦国兵租金39600元。案件受理费395.00元,由被告其吉曲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切吉石哈: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普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切吉石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普分理处借款本金39,000.00元,以及截止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2680.04元,本息合计41, 680.04元;二、被告切吉石哈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办法给付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普分理处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切吉石哈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吴有超:本院受理原告赵兴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准许原告赵兴艳与被告吴有超离婚;二、驳回原告赵兴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兴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
严亮:本院受理原告宁南县富民彩钢瓦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南县富民彩钢瓦批发部欠款27,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严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特8号申请人王安忠申请宣告王芳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在四川法治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王芳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刘龙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2985号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龙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9.85元及利息3609.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0日,2023年9月11日起以本金4999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 00,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科名(南江县平岗乡平岗村):本院受理原告刘芮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6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刘芮伶起诉要点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8.9万元,共计48.9万元(起诉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份;后续利息继续以3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彻底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王作渊:原告李仕雄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王作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仕雄27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江县人民法院
周玉琼: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2567号原告何其贵与被告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玉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其贵借款本金76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玉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闫蜀川: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4110号原告聂祝林与被告闫蜀川“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聂祝林与被告闫蜀川离婚;2.被告闫蜀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沙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凤林: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580号原告陈邦俊与被告张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凤林立即偿还原告陈邦俊借款本金41500元并自2017年4月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时止;2.被告张凤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沙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阳廷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0603民初3490号原告邓国艳与被告阳廷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登记在邓才安名下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龙泉山北路348号10幢2-3-3号的房屋由原告邓国艳继承。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邓国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陈小猛:本院受理(2023)川0682民初2542号原告令狐瑞丽诉被告陈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小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令狐瑞丽借款本金6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从202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28元,由被告陈小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成都三禾半拂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176号原告什邡仟顺服装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3, 55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3,5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23)川1681民初2251号四川成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719.13元以及违约金6,276元,共计41,995.13元。案件受理费84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9元,由被告四川成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武汉立明乐劳务有限公司、邹立新: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欣茂盛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立明乐劳务有限公司、邹立新、四川仁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1民终2101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财新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魏海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3637号上诉人赖伟与被上诉人杨丽、四川财新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魏海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四川财新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3元,由杨丽负担9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元,由赖伟负担2028元,由杨丽负担110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3610号上诉人景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景川返还借款9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9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40元,由胡波负担3000元,景川负担6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00元,由胡波负担2100元,景川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1304执2066号晏可: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宴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4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宴可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宴可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5号3幢1单元7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45493)。因你下落不明,在公告期限30日内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查封裁定书,对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公告期限届满三日内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自行组织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晏可及其他房屋占有人在公告届满五日内腾退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强制腾退。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唐学贵:本院受理(2023)川1304民初4611号原告王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一、被告唐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705元并以30705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国庆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学贵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彭江宏:本院受理(2023)川1304民初4085号原告张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一、被告彭江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6830元并以5683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彭江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何飞:本院受理原告陈太文与被告何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陈太文支付劳务费450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4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彭光辉:本院受理原告王宇与被告彭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宇劳务费28240元。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志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蓉与被执行人张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执恢1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川1321执恢1879号执行裁定书、(2023川1321执恢18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