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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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国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075号原告罗进琼与被告刘国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进琼要求与被告刘国全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及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承林: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411号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翟国庆: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460号黄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11号原告王磊与被告胡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退还报名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9时3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广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51号原告魏晓辉与被告陈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10时0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873号易林波: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开发区焦点广告工作室与被告易林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加工费415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842号汪萍:本院受理原告唐辉与被告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6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807号廖兵:本院受理唐朝文与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1万元及资金暂用损失(以31万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894号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高阳:本院受理徐小兰、舒莎与四川道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高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二原告退还装修款7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77000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