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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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南充鑫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鑫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充鑫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被告南充鑫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南充鑫环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直接向原告四川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3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林兵:本院受理原告陈进与被告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进偿还款项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6675号李菊花: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0777元及资金利息。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周小又:我院受理原告雍志强与被告周小又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23年11月起每月向两子女各支付生活费65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凭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杜建生、赵静:关于原告杜凤英与被告杜建生、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杜建生、赵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凤英返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特14号郭文寿:我院受理申请人王蓉与被申请人郭文寿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寿康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38号原告张文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被告四川寿康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文清5万元预付款及资金利息;李明华对四川寿康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二被告承担1,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韩阳: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5246号原告王小连与被告韩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杨杰:原告沙玛成批与被告杨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川113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沙玛成批劳务费95,700元。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被告杨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炳超:本院受理原告余登全与被告胡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罗彬有:本院受理原告黄群与被告罗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朱淑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952号原告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朱淑琼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淑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