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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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6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陈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陈科倩: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8民初407号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科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科倩支付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债转款本金22406.58元,利息为自2022年12月10日(债转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时止的罚息(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被告陈科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黄仕勇:本院受理原告钟建琼与被告黄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693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
范常青:本院受理莫光才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彭谢刚、凉山州彝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2324号原告宋可与被告彭谢刚、凉山州彝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远乾、曹福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935号、4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俄木伍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165号原告杨成凤与被告俄木伍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于庆忠、兰陵县弘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9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诉被告于庆忠、兰陵县弘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西昌市联谊路8号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沙马克伙:本院受理原告朱木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沙马克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木加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沙马克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木加借款利息共计44732.80元;三、驳回原告朱木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王韬: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676号原告黄朝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吴军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育日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668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朱顺芳:原告张泽兴与被告朱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泽兴借款本金6,6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苟通: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575号原告鲜海燕起诉苟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鲜海燕与被告苟通离婚;原被告之婚生子苟宏源由原告鲜海燕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鲜海燕自行负担。被告苟通有探望苟宏源的权利,原告鲜海燕有协助的义务。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炬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257号原告四川瑞祥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炬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瑞祥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炬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签订的《绿化栽植景区合同》自2023年9月9日解除;二、被告四川省炬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瑞祥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诚意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7日起按年利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苟智、苟小琴、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6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被告苟智、苟小琴、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09:1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邓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086号原告李光德、岳东平与被告邓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冯德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62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刘建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61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罗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127号、4143号原告青岛安成德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4127号、41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彭政犁: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709号原告李献与被告彭政犁、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彭政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献偿还借款4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政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徐会平、杨志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109号原告王天清与被告徐会平、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许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许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