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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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彦涵:本院受理原告眭航与被告鲁彦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赵雄: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184号原告刘开容与被告赵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雄赔偿原告刘开容损失费214350.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开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被告赵雄承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周慧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振雄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周慧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执行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大厅7号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书的主文为:追加周慧佺为本院(2020)川15民初4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对(2020)川15民初41号判决确定的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段洪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9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洪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洪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段洪霞负担383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7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赵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138号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52166号、第952250号、第8008960号、第80075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负担850元,原告负担8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钟龙鑫(511502199705024128):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680号原告尹应富(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611296819)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应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尹应富承担。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甘敏与被告张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0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甘敏与被告张敏离婚;二、婚生女张妙菡由原告甘敏直接抚养,被告张敏从2023年11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张妙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代玉、张学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544号原告易守鑫与被告张家和、代玉、张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玉、张学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守鑫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代玉、张学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守鑫2014年12月23日之前的利息1200元;三、被告代玉、张学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守鑫2014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予以计算);四、驳回原告易守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0元,由被告代玉、张学洪负担12332元,原告易守鑫负担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7452号尹向前、赵斌: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8120号郑安国、郑帮云: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8123号李定友、徐优梅: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衍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953号原告肖体香与被告刘衍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1、夫妻感情确己破裂,要求依法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给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金秋湖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谭启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429号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启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3551.4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3551.49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为14.2488%计算至本金及违约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谭启林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王广道: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4500号原告蒋青作与被告王广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道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蒋青作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王广道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张晓锋: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299号原告岳希梅与被告张晓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两个由原告抚养一个;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26日11时00分在本院天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蒙在位: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191号原告程毅福与被告刘云、蒙在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欠款47,000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至起诉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以一年期LPR为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天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俊要求宣布陈炳福死亡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规定特发出寻找失踪人陈炳福(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籍贯遂宁市,原雅安市印刷厂工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46号)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一年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李虹霖: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05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虹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虹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为基数,1.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按年利率7.95%计算,2.自202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92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洪久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30号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久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1.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按年利率7.65%计算,2.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1.47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李健: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5046号原告邓学礼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学礼支付劳务费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李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唐银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银、杨子怡与被告唐银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银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银支付2023年2月至10月的抚养费9000.00元,从2023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杨银抚养费1000.00元至原告杨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被告唐银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子怡支付2023年2月至10月的抚养费9000.00元,从2023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杨子怡抚养费1000.00元至原告杨子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杨银、杨子怡已预交),由被告唐银会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杨银、杨子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344号原告贾彩秀与被告李小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贾彩秀与被告李小龙离婚;二、婚生女李玲由原告贾彩秀直接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贾彩秀承担;三、驳回原告贾彩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860.00元,由原告贾彩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王琪: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429号原告钱羽蜓诉被告王琪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及违约金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36471元。因其他方式向被告王琪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王琪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00在本院开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
腾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萍与被告腾海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萍与被告腾海平离婚;二、驳回原告许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冯全广:本院受理的原告文忠平与被告冯全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全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忠平支付货款51557.00元及利息(以515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四川五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兴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7471号原告卜茂寿、李平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五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0元,被告方兴国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廖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义务告知书及(2023)川168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69.29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华蓥市人民法院
周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8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元、诉讼保全费5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59元,由被告周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2023)川1681民初2146号李艳琼: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2元、诉讼保全费1, 0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22元,由被告李艳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陶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1223号原告陶小兰与被告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小兰借款本金38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陈康: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陈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
彭启露、刘小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2076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与被告彭启露、刘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米易县人民法院
阿衣以古莫: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5民初841号原告毛呷呷与被告阿衣以古莫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请求退还原告结婚彩礼钱105000元。3、请求依法退还2016年2月10日大年初三,原、被告结婚办酒席支出费用,总计人民币1857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