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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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566号原告白明松与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福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573号原告何容贤与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福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568号原告陶江诗与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福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570号原告王云堂与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陈福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571号原告张占坡与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
邓金梅:本院受理王明钰诉邓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邓金梅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00在本院广福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江油市太平镇精艺装饰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生龙与被告江油市太平镇精艺装饰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江油市太平镇精艺装饰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生龙支付劳务费60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油市太平镇精艺装饰服务部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油市太平镇精艺装饰服务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马茂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2457号原告蒲先勇与被告马茂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马茂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蒲先勇支付劳务费62,000.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蒋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114号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30分本案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涂维含: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440号原告党国英与被告涂维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涂维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党国英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党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涂维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王宪忠: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170号原告钟益秀与被告王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宪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益秀偿还欠款13万元;二、驳回原告钟益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宪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陈晓庆: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466号原告王贵平与被告陈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晓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贵平偿还借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晓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龚志强(510702197004017815)、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2821号原告陈杰与被告龚志强及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款项111549.3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11549.35元为计算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2月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义务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徐强,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菊花村十八组6号、何洲,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10004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356号原告欧阳聪与被告徐强、何洲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一、由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欧阳聪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时止);二、由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欧阳聪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欧阳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徐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四川聚佳谊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陈周权:上诉人罗强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平粮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聚佳谊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陈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民终338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上诉人罗强负担。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林康:本院审理原告杨朝均与被告陈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林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朝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8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林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胡建平:本院审理原告王梦茹与被告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胡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梦茹借款本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季斌剑:本院受理原告彭远福与被告季斌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6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彭远福与被告季斌剑2021年8月12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二、被告季斌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彭远福装修工程款557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退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彭远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季斌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杨元洪:本院受理(2023)川1123民初3004号原告王雪平与被告杨元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宇壕随原告生活居住,被告从2023年9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津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
刘洪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797号原告夏燕与被告刘洪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燕撤诉。
犍为县人民法院
范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4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被告范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156.27元、利息471.2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范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律师费1, 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范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谢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3民初392号原告碾朵耍卜诉被告谢洪、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范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刘锐鑫与被告范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
成都万末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927号原告莫西衣美与被告成都万末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万末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莫西衣美服务费11,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4日起,以11,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29民特19号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万才亮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申请人万才亮称,被申请人万永福(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原住四川省沐川县舟坝镇乐群村7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512314210)与申请人万才亮系父子关系。申请人万才亮于2018年4月11日向沐川县公安局舟坝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万永福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万永福在巴西圣保罗失踪。下落不明人万永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万永福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万永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万永福情况,向本院报告。
沐川县人民法院
何学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沙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川1111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邓茂蝶: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6912号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茂蝶、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乐山中商农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执异116号成都际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成都际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申请追加第三人成都中商农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川1102执21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听证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2023)川1102执异116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法庭进行听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雷志强: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7487号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孙凤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461号一案判决一、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购车款27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购车款271,7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费用23,700元(担保手续费、公证抵押费、GPS+行车记录仪(必须安装)、上户费);三、驳回原告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余艳昭、吕旭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425号原告陈跃与被告余艳昭、吕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余艳昭、吕旭斌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诉讼须知、三个规定告知书、(2023)川1102民初7425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3)川1102民初7425号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宋伟:本院受理原告凃加凤与被告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112民初132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易斌强: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斌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1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二、易斌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项798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95元,由易斌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90元,由易斌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二审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1124民初1503号帅志勇、四川顺诚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龚俊良与被告帅志勇、四川顺诚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24民初1700号陈晓英:我院受理原告罗立均与被告陈晓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井研县人民法院
胡玉其: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军与被告胡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卞义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799号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卞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卞义军偿还吴淑芳人民币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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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235号原告贾述清与被告黄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格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袁格华称,袁喜娟于2014年9月从家中外出,到成都务工,于2015年9月便失去联系,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并向荣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报案。下落不明人袁喜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袁喜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袁喜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袁喜娟情况向本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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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150022021000422)项下拖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3年9月4日尚欠利息977.7元、复利0.8元;自2023年9月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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