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日,我省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量化管理,将从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和行为?
《办法》所指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为,持有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或持有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且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城市公交驾驶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依法查处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已查处且抄告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其中,一次计20分的行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驾驶报废车辆或擅自拼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营运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一次计15分的行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至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规定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的,连续驾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不停车休息或虚假接驳的;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达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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