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裕彪: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648号原告毛德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裕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德华借款33,000元;二、驳回原告毛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525元,由原告毛德华负担407元,由被告李裕彪负担1,1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4512号
陈卫:本院受理原告钟传平与陈卫、张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卫偿还原告钟传平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合计为249296.44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卫、张义忠偿还原告钟传平本金291457.5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91457.5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91457.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合计316859.8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义忠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
凌应勇:本院受理原告聂成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凌应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00元由被告凌应勇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
汪植杨: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047号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植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植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744.19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21744.1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二、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植杨名下的号牌为闽D0JJ25,车架号为LFV3A28KX93051361的奥迪牌汽车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汪植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张显著、舒维芬、张波、邓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332号原告胡仁义与被告张显著、舒维芬、张波、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仁义借款123100元以及违约金6155元,共计129255元;二、被告邓良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波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邓良对被告张波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邓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张波追偿;三、驳回原告胡仁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陈善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734号原告陈仁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陈仁学与被告陈善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3年9月22日解除;二、被告陈善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仁学货款167,950元。案件受理费3,65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59元,由被告陈善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
杨振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92号原告胡休闲与被告杨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23年8月4日起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原告违约金至被告偿还本金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荣县旭阳镇源丽艳美容院、代周: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6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4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虞文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962号原告莫新武与被告虞文超、自贡倍乐职业技术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因原告申请鉴定,本案于2023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立案大厅选择鉴定机构并对送检材料进行质证,如未到场,视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胡显发、余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683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显发、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差欠利息、罚息6109.43元、复利165.06元;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合同起息后每满12个月调整为前一个工作日执行的LPR〕加300基点后上浮50%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刘军贵:本院受理原告杨超英与被告刘军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肖兵、宋代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651号原告童仁芳与被告肖兵、宋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90元以及以本金19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2023年5月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自2023年5月31日至本金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陈国健:本院受理(2023)川0321民初36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德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
刘敬芝:本院受理原告吴云祥与被告刘敬芝、第三人广东绿机缘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云祥与被告刘敬芝于2016年1月24日签订的《广东绿机缘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约》;二、被告刘敬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云祥股权转让款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转让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转让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吴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由被告刘敬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荣县人民法院
宋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771号原告彭琦玲与被告宋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宋宇桥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15时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699号原告四川善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张伟:原告郭晓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桂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691号原告黄刚雄诉被告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黄文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科与被告黄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3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自贡仪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554号原告陈健与被告自贡仪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周桐、施珍、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曾正: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灵诉刘丽娟、曾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雍鹏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8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雍鹏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225.53元,欠付透支利息3,547.61元、违约金6,235.71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44,008.85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雍鹏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罗仁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2836号原告罗忠凌与被告罗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202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限被告罗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押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仁军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蒋霞(511023199510060465):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蒋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695.37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代偿款2652.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LPR)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
罗宏:本院受理张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
代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189号原告唐林与被告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代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林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2023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代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蒋帅: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478号原告唐福灵与被告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福灵借款本金7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蒋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5151号米易县康福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资阳新征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易县康福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祥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6515号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资阳市爱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普华商贸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案件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966号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031,609.89元及利息(利息以6,996.7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28,170.6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2,031,609.8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31,609.8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动产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费40,000元;五、驳回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1元,公告费1500元,共计25,001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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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983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罗三、杨泽芳、陈进军、资阳市天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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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981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罗三、杨泽芳、资阳市天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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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2002民初6603、6618、6621、6629、6642、6663号朱祥嵩、张玲、李跃贵、严方斌、王帅杰、汤伟: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祥嵩、张玲、李跃贵、严方斌、王帅杰、汤伟信用卡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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