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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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44304.2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4304.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被告陈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绿野商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李、张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1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利息及罚息92629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贺雄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雄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贺雄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96190.2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9619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67元,由被告贺雄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黄婷: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66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被告黄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3: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刘毅、余越兮、王跃霖、李阳、刘跃、胡崎、陈立、陈东、余焰、范小松: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6743号原告巴中振兴发展一号产业投资基金诉被申请人刘毅、余越兮、王跃霖、李阳、刘跃、胡崎、陈立、陈东、余焰、范小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以[2000000元×(1+8%×原告持股月数3.083,持股月数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至)-80000=2413300元]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以[3000000元×(1+8%×原告持股月数2.833,持股月数计算至2023 年 2 月 23 日止)-0= 3680000元]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本项诉请合计为人民币6093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23 年 5 月 24 日 起 ,以6093300元为基数,按年化24%向原告支付迟延回购股权产生的违约金(6093300×24%×变量逾期天数/365=违约金,变量逾期天数应计算至原告全部收到股权回购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5日为114天),对应金额为456747.0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200万元增资款(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止)的对应的分红利润为人民币3796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笔300万元增资款(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止)对应的分红利润为人民币48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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