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蔡家才与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劳人仲案〔2023〕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申请人蔡家才与被申请人四川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四川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家才垫付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壹元整(小写:337521.00元),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四川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家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兴盛路285号(广电大楼二楼),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