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永彬、龚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陈永彬、龚洪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70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2年7月26日累计欠原告利息68827.51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7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9.69‰为标准计算利息);二、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乡翰林尚书房8栋1-28/29-164号,建筑面积为155.88㎡的成套住宅(房屋他项权证号:川(2017)自贡市不动产证明第009756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8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57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0770元,由被告陈永彬、龚洪霞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856号宜宾县中科政合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中科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育才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中健惠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中科政合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科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育才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银泰信(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林子然: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345号原告罗媛与被告林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高小淋: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791号原告周玉元与被告高小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罗佑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853号原告罗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余游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5643号原告张利诉被告余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游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利借款1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2月5日起按50元/天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被告余游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杨国棋: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031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盛缘弹簧厂与被告杨国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盛缘弹簧厂货款12000元;二、被告杨国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盛缘弹簧厂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盛缘弹簧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58元,由被告杨国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王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271号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5000元,支付截止2022年7月4日的利息58760.69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9.38115‰计收);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止2022年7月4日的利息61122.8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罚息、复利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并根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每年1月1日调整);三、驳回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6元(已由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王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刘应街、敖玉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9民初1259号,原告张友兵与被告刘应街、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在本院龙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杨庆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9民初1261号,原告危光秀与被告杨庆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龙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郑新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9民初1613号原告杨模标与被告向敏、郑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模标请求:一、判令被告向敏、郑新军履行将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A25-3地块16楼栋02单元5楼层02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杨模标的义务;二、判令被告向敏、郑新军退还原告杨模标代支付的案涉房屋按揭款27,318.36元、赔偿原告杨模标违约金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向敏、郑新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8715号尹若凡(511502200605277027)、尹 若 凡 法 定 代 理 人 尹 旗(512501196104107017)、谭旭倩(500226199408035228):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715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F94)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尹若凡、谭旭倩偿还代偿款220006.84元及利息(暂计算为7708.07元),并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执异34号周慧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振雄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周慧佺为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告知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正,在本院第二调解室询问,逾期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6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白元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4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富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1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李珍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3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泽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5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泽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607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文代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531号钟亮:本院受理原告文代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的日五有:本院受理原告阿金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力来此达、古木么有最则:本院受理原告文古呷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29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阿衣子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5民初624号原告阿木布哈铁夫莫与被告阿衣子扎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送达之日第二个工作日在本院田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孔建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彭元树与孔建康、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3402民初3522号。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自借款日期至归还日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至,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周王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丽与被告周王兵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和答辩状的期限和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会东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如下人员作出《行政收缴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对其涉赌资金进行收缴。《行政收缴决定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东县公安局向会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收缴决定书》。现因会东县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如下被执行人员公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准予撤诉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详情请联系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08345420554。被保全财产人员如下:陈国顶、韩英、王兴福、顾文倩、郑东杰、田华刚、刘云海、李宇涛、张应来、刘焕花、姚林尹、周琦、李得明、谢锋洁、陆树榕、张佳民、吴华峰、彭群华、崔献宏、张豪、林期靖、徐亚杰、樊春奇、朱燊彬、侯鑫淑、陈丰亮、陈佳、马昭、陈惠、阿音嘎、蓝小辰、方成超、蒋德超、王俊泽、王波、郑倩倩、黄璐、钟治强、刘建徽、陈灿、杨洪昌、范季有、张强、韩亚龙、段育杭、孔祥焕、张红成、冯超、熊德玲、许育珠、肖雅文、覃佳灵、胡长银、郭文祥、郭丽军、杨玉辉、陈玲霞、易波、杨旭、刘应、吴亮、王晓东、郑秀云、白荣春、朱祖霖、康书峰、何宇、孙太英、赵洪燕、季德玲、余东琴、覃泽杨、崔海岭、丁梦琪、陈贤炜、宋平、吉家巍、石岩、刘靖锴、杨云满、刘尚清、钟君雨、左政、毛卫民、冯小兰、张欢、陈景萍、占清国、彭仙平、刘小芝、万文芳、牟安阳、邢孔攀、徐根发、张慧敏、翁建晨、王靖为、洪华桂、张宏伟、朴官成、柯为利、李璐、孔禾嘉、肖智轩、姜珊、王杰、毕元钧、刘少妹、倪霞、孙浩杰、郑国廉、王斌、常耀文、陈志鹏、云冰、戴文红、晋利好、张杰、陈晨、翟落落、蔡亲云、黄章保、许艺严。
会东县人民法院张显陶:本院受理原告李杨诉被告张显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8民初6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答辩状(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廉政监督卡、上网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普格县人民法院四川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钟、胡玉喜、罗恒:本院受理沙桂臣、干强申请追加王钟、胡玉喜、罗恒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两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8执异15、1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裁定书各-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格县人民法院湖南中宸茂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416号原告西昌惠康财琳保温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湖南中宸茂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40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及罚金共44096.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尹学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284号,原告王国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二、由被告尹学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国伟人民币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66.00元,共计10366.00元;三、驳回原告王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尹学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雷 军(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437198703180612):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2148号卢雄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卢雄劳务费4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2月1日起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雷军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宋 平(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428198105194014):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724号原告李凯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凯租赁费35900.00元。案件受理费698.00元,减半收取计349.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宋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直支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省西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林产有限公司申请对四川省西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现依法向四川省西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为送达。四川省西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王荣跃(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206140016):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2900号原告李元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荣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元敏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7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荣跃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4611号张 如 祥(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422219920820563X):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川农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你要求你支付肥料货款71245元及利息4630.9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经久乡政府旁)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尹杰、李洪艳: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456号原告陈佳与被告尹杰、李洪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梁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719号原告刘天才诉被告梁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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