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蒋显伟(51022819750913587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209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媛依坊服装经营部诉被告蒋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342元。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342元为基数,2018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为436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你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963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章凤明、泸州市江阳区元心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0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追加被告章凤明为本院(2022)川0504执8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章凤明对该案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申请执行标的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被告章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另,章凤明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远副食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章凤明不应该属于(2022)川0504执8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元心商贸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杨科(511102198008311010):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4583号原告余孝海与被告乐山市乐拓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第三人杨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91440605MA7J2PP64X)、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92510504MA68XTHM2F):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169号原告赵廷磊与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诺曼蒂斯系统门窗(订购)合同书》;2、二被告连带退还门窗制作款188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91440605MA7J2PP64X)、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92510504MA68XTHM2F):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5168号原告赵小江与被告广东诺曼蒂斯门窗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爱斯兰特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门窗(订购)合同书;2、二被告退还门窗制作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2个月房租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汤虎(51253019740408091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224号原告四川省杰众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杰众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5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本院减半收取587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7元,由被告汤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巨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0105MA6C6RD67N):(2023)川0504民初4294号泸州市纳溪区精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机械租赁欠款合计人民币:27786元整;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劳动争议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敖耀辉(52213119980625081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312号原告李佳诚与被告敖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敖耀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佳诚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6月30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敖耀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 子 华(公 民 身 份 号 码422728197502130355):(2023)川0504民初4838号曾彬诉李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枉强(510522199304103719):本院受理原告段再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义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熊义平、刘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执异84号异议人(原案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明胜钢材有限公司与原案利害关系人熊义平、刘杰及原案被执行人泸州义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0504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请你见此公告后立即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130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N40P)与本诉被告1(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MA67C42W5Q)、被告2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1304692258378Q)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雷世斌(51052219920817729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013号原告邱吉与被告雷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邱吉承揽费用207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20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1元由被告雷世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130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N40P)与本诉被告1(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MA67C42W5Q)、被告2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1304692258378Q)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本诉被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85496元、律师费8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48549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不超过777401.82元),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设施设备押金100000元;四、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元;五、驳回本诉原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翁立人(51052119631122173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588号原告翁文亮与被告翁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60000元;二、由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单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0504财保108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查控清单、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820号吴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