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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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正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56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黄怀贵、严小琼: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戴发明、王永珍: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2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晓英、南部县通利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马永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偿还原告处的借款1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约13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南部县人民法院罗 超(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1381199403033875):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6802号原告朱宣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732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息至实际付清时止,先息后本);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李长治(512922197206050013):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6648号原告王晓蓉、文清荣诉你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张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签订的《乐山市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二、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签到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的《乐山市商业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三、依法判令被告张思思、被告李长治承担还款55万元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陈绍红(511381198412304177):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6801号原告谢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余款16000元,并支付借条约定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陈绍红(511381198412304177):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6800号原告马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货款43487元,并从主张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二.本案受理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岳泉州: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2952号原告杜洋诉被告岳泉州、鲜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泉州、鲜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杜洋借款本金122, 620.56元及利息115,733.37元,合计238,353.93元,并以借款本金122,620.56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0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岳泉州、鲜鸿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杜洋对被告岳泉州、鲜鸿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城东路【川(2017)南江不动产证明第0004781号】的房屋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岳泉州、鲜鸿承担。被告岳泉州、鲜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韩顺奎: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川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顺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充川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与被告韩顺奎签订车牌号为川R58520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二、被告韩顺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川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挂靠服务费600元及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南充川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02民初9755号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川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充文化路店: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605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欠付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赵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8474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德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赵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60000元及从2019年10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8906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通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黎明:我院受理原告南部县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物业费107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胡正德:我院受理原告成都万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物业费453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焕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1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部县人民法院涂睿: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沸腾九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涂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5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小会: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忠诉李昌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35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梁琼:本院受理原告冯大荣、向中珍诉被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阳森、梁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及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四川省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2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蒲兵、张凤春:本院受理四川省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1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曦、周红:本院受理四川省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2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树彬、周淑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2086号原告贾仕才、王金莲与被告张树彬、周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仕才、王金莲请求:1.请求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及利息37800.00元(大写:叁万柒仟捌佰元整),合计678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捌佰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汉源县人民法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
吴田洪:本院受理原告张智诉被告吴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82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田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智借款48246元,并以482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支付原告张智从2022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被告吴田洪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
卢敏:本院受理(2023)川1802民初33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5:00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周永龙:本院受理原告陈美霞与被告周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3年7月31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55%计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大树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
(2023)川1823民特16号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琼英申请宣告公民任明康死亡一案。申请人赵琼英称,申请人赵琼英与被申请人任明康系夫妻关系,2021年9月26日任明康骑摩托车去富乡乡双江村摘花椒,在回家途中遇下暴雨,经过河沟时山洪爆发被水连人带车一起冲走,至今任明康人和车都未找到,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人任明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任明康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任明康生存状况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任明康情况向本院报告。
汉源县人民法院
曲比石张:本院受理原告的麻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的麻布与被告曲比石张离婚;二、驳回原告的麻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的麻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唐先宝、陈朝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7民初1277号原告柳史且与被告唐先宝、陈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约其史者: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7民初113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与被告约其石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阿呷呷牛约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5民初898号原告阿木所布与被告阿呷呷牛约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送达之日第二个工作日在本院田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
杨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4民初1893号原告木洛阿基木与被告吉俄木呷、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
童明贵: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4民初1494号原告杨琼莲与被告童明贵(身份证号码: 513435197001220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童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琼莲借款4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高巍: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韵达寄递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昌市韵达寄递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49.00元;二、驳回原告西昌市韵达寄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吴同燕:原告杨跃华与被告吴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跃华借款本金4000.00元;驳回原告杨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邓华美:本院受理毛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刘玉波:本院受理庞建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6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张平、张仕银: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62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张平、张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归还借款本金23, 000元;二、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8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30日,按照年利率4.5%计算,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年,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韩寨村二组28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20号原告邓伟与被告张文年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7500元,并从2022年9月6日起至还清时止,以3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截止起诉时金额为3619元),共计41119元;2.本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