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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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终214号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蓝阳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环宇交通工程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47295915.38 元 及 利 息(以47295915.38元为基数,按月息1%,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620元,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180元;第三人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59266.50元,由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742元,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4524.5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四川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二审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91929.98元,由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3543.98元,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386元;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92249.13元,由四川创为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上诉人范维坤、赵其勇、李飞、成都市金牛国投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民终3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国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598.94元,上诉人范维坤、赵其勇、李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69.78元予以退回。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2566号原告杜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杜慧华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郑刚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苟建忠、朱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2962号原告夏攀吉诉苟建忠、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建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攀吉借款本金45000元;二、驳回原告夏攀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苟建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杨先德: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3193原告牟国荣与被告杨先德、袁国群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先德、袁国群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先德、袁国群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苟玉华:本院审理原告雷琳琳与被告苟玉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雷琳琳与被告苟玉华离婚;二、婚生女苟羽菡由原告雷琳琳直接抚养,被告苟玉华自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0元直至苟羽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苟玉华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雷琳琳有协助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768号原告四川凤彩成实业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代扣的房屋按揭款48179.61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共计25634.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罗贵族: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171号原告李春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贵族立即偿还原告李春昊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罗贵族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胜珍: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249号原告通江县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登强、李胜珍、闫泽、王小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代偿款349989.83元、担保费10000元、律师费17999元等共计377988.83元,并承担自代偿之日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红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972号原告陈良能与你、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陈良能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70000元,并从2014年2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涉诉费由二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红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973号原告付继春与你、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陈良能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20000元,并从2014年2月2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涉诉费由二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红: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2714号原告喻银琼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正文:准许原告喻银琼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