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你单位职工刘昊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10月10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决定,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3〕2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公积金罚先〔2023〕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后3日内到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