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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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1681民初1920号王骞浩、蒋艾均:本院受理原告程若兮与被告王骞浩、蒋艾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艾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若兮赔偿2,615.12元;二、驳回原告程若兮对被告王骞浩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程若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蒋艾均负担490元,由原告程若兮负担2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廖云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16民终2409号于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或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罗三、杨泽芳、资阳市天恒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泓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迅、钟玉贵: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112号原告汤红梅与被告李迅、钟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晓: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367号原告刘定玉与被告绵阳临园家具有限公司、唐辉、陈彬、张晓、刘绪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邓建林、李其彬、张代均、张洪、谭翔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648号、(2023)川2002民初6658号、(2023)川2002民初6669号、(2023)川2002民初6674号、(2023)川2002民初6752号原告资阳市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川2002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鲁峻岑: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860号原告邹建与被告鲁峻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马腾洲、李正鹏、宋书洪、董小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615、6623、6652、6673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马腾洲、李正鹏、宋书洪、董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永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317号原告罗元富与被告陈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7300号卓贵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神州德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贵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转普通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吴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强与被告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赛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蒲佳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军与被告蒲佳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7163号罗长洪:本院受理原告凌荣龙诉被告罗长洪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小院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奇军:本院受理原告梁凡诉被告张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川2002民初681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伍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5944号原告张彦与被告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宝邦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5605号陈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加胜、刘光菊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金林: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魏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梁开建: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433号原告毛莉帮与被告梁开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毛莉帮与被告梁开建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毛莉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熊: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657号何正音与何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正音与被告何熊离婚;二、婚生女何诗雨由被告何熊监护和抚养,原告何正音自2023年10月起每月支付何诗雨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届时发生后由原、被告对半承担,直到何诗雨年满十八岁或高中毕业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正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3963号原告黄晓燕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段洪岗: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3979号原告涂晶晶与被告段洪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刘汉忠: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5394号原告唐亮与被告刘汉忠、廖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30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苏茂寒: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执155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苏茂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含查封、拍卖)、网络询价报告、拍卖公告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异议期满后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金鹅镇兴隆路68号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徐丁尧: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执恢482号黄忠齐申请执行徐丁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含查封、拍卖)、网络询价报告、拍卖公告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异议期满后本院依法对你方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镇新城区时代大道1号恒大绿洲四期建设项目9栋1-29-163号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3456号刘刚强:本院受理原告内江晨旭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3960元和利息及律师费4000元(详见民事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廖晓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524号原告向平、王小萍诉被告廖晓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向平、王小萍房屋租金242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租金24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向平、王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廖晓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廖桂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104号原告高县卓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县月江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亿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1)、廖桂荣(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商砼款11756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11341.4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商砼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65%*4=14.6%)至本息付清之日止;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2对被告1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3年12月18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8001号张颂权(512501196806086177):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四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杨四向本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张颂权退还保证金1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你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谢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431号原告范金明诉被告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范金明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黄书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与被告黄书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本透支本金8741.89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曹贵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24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曹贵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至2023年3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9924.42元、利息52830.58元,合计122755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3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9924.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11时0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大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