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尚美轩家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青尔诉你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共计78872.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丹霞街24号6栋3单元4楼1号刘斌(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0727001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3951号原告张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拾伍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摇翔路9号12幢1单元12号张鸣: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雅支行与被告张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1民初406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鸣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兆雅支行借款利息519,670.65元。案件受理费8,996元,保全费3,11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张鸣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与公告费原告已垫付,被告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北培区卢作孚路168号15幢18-2的程渝(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60929421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319号原告何志虎诉被告泸州龙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刚、江磊、重庆泰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在四川法治报上进行报纸公告,因开庭时间有变,现将“2023年11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2023年12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更正公告与2023年10月20日发出的公告同时发生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邓大钱:本院受理原告饶楚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曹刚: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爱车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陈祥峰: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杨曾才(510521197410036219):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757号原告周明焱诉被告杨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曾才归还2015年10月1日所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归还日支付利息每月贰佰元。因无法联系你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金杰(42098219910531001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540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金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运费、安拆费、违约金等共计18009元;2.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律师代理费3500元;3.驳回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民建建筑机械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58元,由被告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伶利(51052519900617635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570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顺心汽车租赁站与被告李伶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李伶利支付宝马车22天租赁费9900元、车辆底盘件维修费2910元、喷漆4060元、折旧费2788元、加油费、高速费900元、借款2200元,合计22758元(违约金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赵朝红(510502197005113816)、许定芬(51052419860429518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3119号原告陶道群与被告赵朝红、许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道群货款30万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3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757元,由被告赵朝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130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4N40P)与本诉被告1(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MA67C42W5Q)、被告2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1304692258378Q)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本诉被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85496元、律师费8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48549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不超过777401.82元),南充汉鑫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设施设备押金100000元;四、反诉被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元;五、驳回本诉原告泸州市龙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泸州兴东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左成彬(510504198707010632)、左成锋(510504198706060611)、胡陈曦(350321198111162251)、林丽香(35032119820720036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572号原告泸州空中一号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成彬、左成锋、胡陈曦、林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消费款16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杨曾才(510521197410036219):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757号原告周明焱诉被告杨曾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曾才归还2015年10月1日所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归还日支付利息每月贰佰元。因无法联系你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卢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558号原告卢宇轩、蒋成希与被告卢波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欠抚养费8.2万元及按2千元/月标准给付后续抚养费。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全玉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509号原告罗大付与被告全玉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全玉珍与原告罗大付离婚,养女由被告抚养。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何智勇、赵欣: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235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与被告何智勇、赵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9988.12元及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何智勇、赵欣: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233号案件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与被告何智勇、赵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9997.01元及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6865号周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宋春燕诉周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6863号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赵一安诉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龚秀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龚秀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透支本金31,315元及利息、违约金(2023年4月25日前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为标准计算,每月最高计500元,但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的标准;2023年4月26日起的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公告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天津康达益贸易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保定和晨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资阳信华实业有限公司就(2022)川200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杨学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249号原告吴送帮与被告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及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蒋辉:本院受理(2023)川2021民初3768号原告蒋弋宸与被告蒋辉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弋宸给付从2022年3月1日起自2023年9月30日止的抚养费共计38000元;二、由被告蒋辉自2023年10月1日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原告蒋弋宸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蒋弋宸年满18周岁为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江述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302号原告王云彬与被告江述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王云彬与被告江述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云彬负担(已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民特96号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付光早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依照法定程序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付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已作出判决。现公告如下:宣告付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刘益尽:本院受理的周年华诉你离婚纠纷【(2023)川2021民初5131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点在重庆市渝都监狱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杨春花: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522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坝支行与被告杨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截止2023年8月3日本息共计103148.22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借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本案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饶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671号原告贺勇与被告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47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647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32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陈小菊:本院受理原告吴光云诉被告陈小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陈福菊:本院受理原告蒋达全诉被告陈福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蒋玉嫣17岁,三子蒋万鹏14岁,两个子女均随原告生活,依法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汇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2022民初1325号原告马太平与被告四川汇杰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胜全、陈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现被告陈光明对(2023)川202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项判决,陈光明不承担赔偿原告马太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复印费共计212,855.94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乐至县人民法院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方杰宇:本院受理原告杨恬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杨恬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463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聪: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6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杨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莫色阿牛:本院受理岳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53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邵加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0民初458号原告李明凤诉被告邵加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明凤与被告邵加才离婚;二、欠款债务100,000.00元(四川农村信用社50,000.00元,哈马色红50,000.00元)由原告李明凤承担;三、驳回原告李明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明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