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周鹏程: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2839号原告杨建与被告周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4月3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宋怀成、李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936号原告李淳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淳德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李淳德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的1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余亮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被告余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亮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82786.96元(其中本金163111.38元,截止2023年7月10日的利息19675.58),从2023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款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因本次贷款购买的二手房的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948号原告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购房按揭款本息7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4684.05元(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4684.05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刘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954.64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1, 309.98元、费用(含违约金)2, 363.51元,共计20,628.13元;二、由被告刘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用去的律师费1, 500.00元、已垫支的公告费600元,计2,1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送达判决书将产生的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绵阳高新区正旭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454号原告四川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正旭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绵阳高新区正旭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业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服务费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3元,由被告绵阳高新区正旭光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何小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5033号原告雷鹏与被告何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小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雷鹏偿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何小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巨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70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朱小兰、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陈怀宣、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执异145号原告朱小兰与被告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陈怀宣、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请求:追加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异议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孙小江(513022198701126691):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22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66.6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5,66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2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孙小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杜邦晏(512921197408186019):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909号原告向小波与被告杜邦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175500元及利息(以17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南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杨建辉(513022198412226194):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320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辉、唐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下欠利息和罚息,并提前终止借款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益梅(513022199910246520):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356号原告张武松与被告张益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张欣怡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子女抚养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胡永建、胡永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844.61元及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83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小会: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应虎、雍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应虎、雍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28.29元及截至2023年9月21日利息(含罚息)2998.37元,并以本金25228.2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75%[罚息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加400基点(1基点= 0.01%)后上浮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新的罚息利率]支付逾期罚息。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光耀:本院受理原告王泽丽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何彬: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浪琴与被告何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钟浪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钟浪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梅(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兴乡明星寺村5组72号):本院已受理(2023)川1304民初4682号原告闫朝东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婚约财产88000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冯小平:本院受理(2023)川1304民初3956号原告冯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判决:一、被告冯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彪抚养费105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小平承担;被告冯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范秀兵:本院受理(2023)川0502民初2647号原告黄华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4,5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1023.22元(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至全部债务清偿还之日至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