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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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顾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98号原告峨眉山市铭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3992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047号杨泽东:原告刘海与被告杨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一、被告杨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借款本金12,749元及利息(利息以12749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6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海公告费损失600元。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1876号帅敏:原告赵洪与被告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一、被告帅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洪借款本金25,130元;二、被告帅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洪公告费损失600元。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1791号李彬:原告宋炯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一、被告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9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炯保全保险费损失1000元;三、被告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炯公告费损失600元。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065号黄勇:原告赖虎威与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一、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赖虎威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9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虎威公告费损失600元。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刘广: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740号原告代世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刘君昊、刘梓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蓬溪县人民法院鸣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张景志: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1945号原告黎正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唐珍艳:本院受理原告邓文康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蓬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刘星(510923********1711):本院受理原告钟云童与被告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22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缪展祥(440681********5977):本院受理原告张坤与被告缪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22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陈国玉(510903********0027):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成与被告刘舒福、陈国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19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邓海军(511022********7319):本院受理原告曹杰与被告邓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22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231号邓成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邓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邓成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069.7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利息和罚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834号唐红梅:本院受理原告谢慧玲与被告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124号唐永胜:本院受理原告鲁修玉与被告唐永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支付原告服务款6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元(以6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按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为424.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暂合计7124.53元。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韩玉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3民初2897号原告吴秀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韩玉华向原告吴秀灵偿还借款本金14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0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韩玉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肖红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利、周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魏岚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15时在江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王瑀: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3698号原告成桃诉被告王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桃欠款5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5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被告王瑀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侯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617号原告杨明翰与被告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84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决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委托律师的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决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本人及所聘律师因异地出庭所导致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3年12月17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邓炜: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4民初2035号原告罗中友与被告邓炜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中友2000元。二、驳回罗中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邓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廖永丽(511502198903173066):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3794号原告林志平与被告廖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02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志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见判决);二、驳回原告林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廖永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8090号吴国清、吴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鹏诉被告吴国清、吴保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50万元,并从2023年6月2日起按照同日一年期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8109号龚建雄、钟林岚: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凯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建雄、钟林岚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宜宾凯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加速到期出资总额为500万元;2、判令被告龚建雄立即向原告缴纳货币出资款500万元,被告钟林岚对其中的2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龚建雄、钟林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樊真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997号原告原告滕文清与被告樊真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不准原告滕文清与被告樊真银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伦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225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王伦刚、苏亚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2023年12月17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的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唐金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970号原告刘权庆与被告唐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权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2年7月8日起,以该借款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该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唐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杜永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59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杜永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永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截止2023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7431.87元,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杜永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从2023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三、被告杜永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4840元,由被告杜永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叶光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59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叶光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截止2023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7854.68元,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叶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从2023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三、被告叶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叶光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王龙友: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60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王龙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截止2023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3680元,从2021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龙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从2023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三、被告王龙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4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4484元,由被告王龙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春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60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李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截止2023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12788.86元,从2022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从2023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三、被告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6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5046元,由被告李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王文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61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王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截止2023年3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16992.57元,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从2023年3月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三、被告王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4540元,由被告王文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835号胡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兴凤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519号李朝荣:本院受理原告肖泽强与被告李朝荣、何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617号陈尚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陈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7379号魏肇良: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肇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8625229号“FCMM”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商品链接,下架并销毁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下午02点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兰与被告达州岚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78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2888号原告陈恩芬与被告刘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恩芬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4月3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陈恩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龙怀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962号原告遂宁高新区新南北商贸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宁高新区新南北商贸经营部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525.02元(以12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记至2023年7月28日)以上1、2两项暂合计人民币14025.02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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