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回答代表委员们的提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张伟 文/图
因在店招上使用“烟锅巴”(四川方言,即烟头)三字,串串店老板贺某被起诉至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烟锅巴”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全国有10余家门店。23日,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评审团走进巴中中院,现场评审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专家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今天的庭审让我想到了‘青花椒’案,同样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形近字,‘烟锅巴’案和‘青花椒’案的区别在哪?”“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本案的审理对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在庭审结束后的交流互动环节,代表委员们热情提问,与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案情回顾
店招用“烟锅巴”成被告
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巴”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至今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在全国已有10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今年7月13日,被告贺某经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将其经营的“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店铺更名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并将“烟锅巴自助串串”作为其店面招牌使用。9月19日,贺某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注销,并于10月12日拆除“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
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费用9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总结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沈某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你来我往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名称为“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却长时间将“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被告有‘搭便车’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讼代理人说道。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使用“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语“好大一个烟锅巴踩不息(灭)”产生的灵感,且其注册登记的“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的,被告并不知道“烟锅巴”系注册商标,“被告并非主观恶意侵权”。
据了解,在开庭前,被告已经注销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
法官说法
“青花椒”案“烟锅巴”案为何不同?
经过约1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沈某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被告贺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贺某的行为为何认定为侵权?该案合议庭成员、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江北法庭庭长黎臻懿解释,(紧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