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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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天义: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252号原告周丽与被告王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主要内容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王天义返还原告周丽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天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李翼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60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曌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冠硕商贸有限公司、唐蕾、何帅、李翼良、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6.26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236127.41元,从2023年6月27日起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至本金付清之日,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杨德凯:本院受理原告陈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423民初1806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罗运枝: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30号原告费兴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费兴全与被告罗运枝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彭利兵、刘燕红、赵建华、刘学彬、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利军、第三人彭利兵、刘燕红、赵建华、刘学彬、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3)川1423民初1789号],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准予继续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4层1410、1411、1412、14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64690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646847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63818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163817号)并准予腾退交付第三人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前述房屋;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陈光喜: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611号原告董祥华与被告陈光喜、何秋明、第三人吉石支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光喜、何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董祥华租金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光喜、何秋明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付红:本院立案受理(2023)川3402民初3433号原告会理新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3837.28元;2、本案诉论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告知书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会理市人民法庭太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马洪平:本院受理原告何昌华、何昌文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也无法确定你的经常居住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26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何昌华、何昌文劳务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昌华、何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马洪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四川鑫广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长寿、颜三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德成、徐孝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汪长寿、颜三凯劳务费及误工费共计192.380元;2、驳回原告汪长寿、颜三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王德成、徐孝芳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王德成、徐孝芳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美姑县人民法院何木果:本院受理原告勒尔伍良诉热吉以体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9民初5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布拖县人民法院成都钢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钢扬商贸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2023)川3401民初6442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已无人员办公,且无法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海来拉尔:本院受理原告尔古阿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伍尔小洪:本院受理原告海来衣革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吉日衣哈: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112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吉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858号原告陈平与被告陈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你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9572.44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文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3301号罗俊:本院受理原告冯晓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晓楠借款本金925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251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3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938元,由被告罗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钟光余: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093号原告陈远香与被告钟光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远香与被告钟光余离婚;二、驳回原告陈远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陈远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小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007号原告夏朝渊与被告陈小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朝渊与被告陈小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夏朝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富顺县人民法院罗贤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021号原告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决你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12月5日起,以欠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18日为5178.0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000元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金额213178.05元。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文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余长江: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建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清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李清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车福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582号原告成都威悦装饰材料中心与被告车福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车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威悦装饰材料中心支付货款3574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5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始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成都威悦装饰材料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4元,由被告车福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其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579号原告彭定珍与被告周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定珍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彭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程永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83号原告韩庆与被告程永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程永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马忠权: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918号原告马登科与被告马忠权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起至2023年7月止,共63个月的抚养费50700元,自2023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10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孔小刚、谭亨群: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24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小刚、谭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孔小刚、谭亨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991.09元及所欠利息及罚息(合同期内月利率6.5‰计算,逾期后按逾期月利率9.7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11时1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汪艮槐: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745号原告李梅与被告汪艮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长女汪欣蕾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二儿子汪文博由被告抚养,所有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吉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987号原告罗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你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2.判决你从2023年7月25日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110000元本金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4日为924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文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