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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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朝明、张彩凤:本院受理(2023)川1381民初4217号四川益民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杨晓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玲支付货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唐雪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润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润、唐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到2023年9月20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8114.93元,并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5%(年利率4.9%上浮50%)计付逾期利息。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4499号胡勇:本院受理原告李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李佳与被告胡勇离婚;二、婚生小孩胡逸朵随原告李佳生活,被告胡勇从2023年10月1日起每月20号支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承担一半,直至小孩胡逸朵年满18周岁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丽、杨凌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9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罗广与被告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广支付欠款2154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546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02民初8599号蒲亮:本院受理原告袁祖云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范潇:本院受理原告程天啸、郑一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0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郑一超、程天啸与范潇之间签订的《统一销售单》于2023年9月8日解除;二、被告范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郑一超、程天啸退还货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范潇负担。请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华秦: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0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华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东威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98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华秦负担。请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顺平、文加碧: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兴华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平、文加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兴华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775.17元;二、驳回原告南充兴华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顺平、文加碧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袁景松、郑小丽: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6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黄娟: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79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存伟(512921197609194912)、何仕军(512921197101158574)、何灿培(512921196602254914):本院受理原告冯旭英与你们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32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何存伟、何仕军、何灿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旭英支付工程款353070元,三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谷永明(51072219890629697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6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谷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二、判令被告立刻清偿借款本金194,797.01元及截止2023年7月5日的利息7, 167.83元、罚息402.05元,并另行支付原告按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73号康林水郡2幢2单元6楼2号房产(抵押权证号:川(2020)绵阳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0099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特104号申请人刘程燕申请宣告谌波(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观音堂村七组0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10101158)失踪一案,申请人称谌波于2020年前往云南后再无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无法明确下落。下落不明人谌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谌波将被本院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谌波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谌波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
向文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14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向文俊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2250.98元和下欠的保险费2213.38元,并自2020年9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4464.36元为基数按LPR的年利率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霍加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14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霍加金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601.59元和下欠的保险费2026.6元,并自2020年9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10628.19元为基数按LPR的年利率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张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2184号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张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张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0,834.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 834.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周东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710号魏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魏浩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周东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锐: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4774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合计332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金志: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4785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两笔贷款本金33648.93元、1万及两笔贷款利息;2、案件诉讼费合计1387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孙松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53号原告孙松国诉银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至2023年9月5日的利息为6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陈钰: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5157号原告绵阳市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服务费1.6万元及利息;2、公告费300元由你承担。3、案件受理费324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无锡国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罗春鸿: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011号重庆风驰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无锡国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重庆风驰骏商贸有限公司定金78000元(46800+ 156000元×20%);二、由被告罗春鸿对被告无锡国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78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82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葛明军(51072619620319043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8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葛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6913.82元及截止2022年5月29日积欠利息6164.07元和违约金3637.63元(合计26715.52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周旭(510703198103010724):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8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周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3年7月17日的款项共计7754.45元(其中信用卡透支本金6262.66元、欠付利息1300.02元、违约金191.77元),并支付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周旭(510703198103010724):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8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周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3年3月17日的款项共计38925.28元(其中信用卡透支本金28948.7元、欠付利息4933.8元、违约金5042.78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510703199004260036):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8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尾号7112)截止2023年4月17日的款项共计24760.73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尾号1538)截止2023年4月17日的欠付款项共计6073.44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三、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唐飞(510781199107048897):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8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唐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2022年10月21日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融e借)本金364747.68元和积欠利息1677.60元、复息2292.37元、罚息 10188.07 元(合计50632.7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复息和罚息;三、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肖华英(510725196401240025):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9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肖华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18500.18元及截止2020年2月26日透支利息4846.19元和违约金4898.91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张英(510704198503201817):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9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94140.73元及截止2023年3月17日透支利息4451.71元和违约金13450.8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王春燕(510781197902020026):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9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春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8944.29元及截止2022年10月1日透支利息20510.89元和违约金2097.93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王立同(510722197710056913):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89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立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38397.41元及截止2022年10月17日透支利息1524.35元和违约金3718.86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二、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